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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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明与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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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21民初182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王忠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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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7-06 |
2 |
唐立超与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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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6民初6597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唐立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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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17 |
3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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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1584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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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07-09 |
4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与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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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3172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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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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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正飞与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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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7353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任正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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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9-09-10 | 201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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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靖远永明养殖专业合作社、吴永明、吴世添与被上诉人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供电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辽宁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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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4民终935号 | 消除危险纠纷 |
上诉人-吴世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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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1 | 2019-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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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明、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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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11民初1396号 | 劳动争议 |
起诉人-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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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2019-03-12 | 2019-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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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学桥与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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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603民初5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谢学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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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 2018-06-22 | 2018-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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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森健与南通八达电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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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2850号 |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南通八达电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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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2-11 | 2018-03-30 |
10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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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8186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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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30 | 2018-05-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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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2)杭萧民初字第438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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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民初字第4386-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徐娟 被告- 王云天 胡高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姜国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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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杭萧民初字第4386-1号胡高建:本院受理原告徐娟诉被告王云天、胡高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姜国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徐娟要求被告王云天、胡高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姜国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共同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修理费365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八点五十分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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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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