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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达资产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存续
    •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18号中交财富中心T3 26、27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89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3

    法律诉讼89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保定华正旅游度假集团有限公司、连分良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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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6民初19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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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15 2021-07-31
    2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郑军、徐凤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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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802民初1754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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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2021-07-06 2021-08-13
    3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田爱卿、杨继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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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183民初15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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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州市人民法院 2021-06-21 2021-06-28
    4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王士东、马德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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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802民初1756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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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2021-06-20 2021-07-12
    5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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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424执异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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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安县人民法院 2021-06-12 2021-06-16
    6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崔造奇、赵志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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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130民初48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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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极县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6-30
    7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臧金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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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104民初3238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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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1-05-25 2021-07-09
    8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崔俊华、王艳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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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802民初691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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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2021-05-07 2021-05-19
    9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王新民、王亚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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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982民初10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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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丘市人民法院 2021-05-06 2021-06-10
    10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树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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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104执恢1445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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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1-04-19 2021-06-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冀02民初33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行诉迁安市燕长城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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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2民初3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被告- 迁安市燕长城商贸有限公司 姚辰 田艳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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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被告迁安市燕长城商贸有限公司、姚辰、田艳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迁安市燕长城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489万元和利息、罚息和复利811881.81元(截止2017年4月30日)以及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姚辰、田艳辉对被告迁安市燕长城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中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姚辰、田艳辉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迁安市燕长城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有权对迁安市燕长城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河北省迁安市南二环路地毯厂门南侧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号:迁安市房权证迁安镇字第U20090005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迁国用(2009)第091169号]行使抵押权,即有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5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963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4637元,由被告迁安市燕长城商贸有限公司、姚辰、田艳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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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9
    2

    (2020)冀03执异76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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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3执异76号 -

    当事人- 秦皇岛金润海运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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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谷俊杰,韩平,谷金銮,秦皇岛金润海运有限公司:本院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已依法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3执异7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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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4
    3

    (2019)冀0104执707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安路支行申请谢沉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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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104执70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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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诉讼保全中,本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29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在河北国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875万元的股权。执行中,本院作出的(2019)冀0104执70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在河北国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875万元的股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处置财产应当按照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的方式依次进行,如第一种方式不能或不成再进行下一种方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直接选择上述四种方式的任何一种进行。现公告如下,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依照上述规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衡水宏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树强、谢沉棉、河北融金投资有限公司、辛集市凯盛皮业制衣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金亿制罐有限公司、王楠、张松你们应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按上述规定协商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方式,如双方同意则进行议价。如你们未按上述确定的时间到场或协商不成,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确定财产处置的参考价。你们应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9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00到本院执行局领取定向询价报告或网络询价报告。未能出具定向询价报告或网络询价报告的,你们应在本公告第二条确定的日期的9时30分到本院司法委托鉴定办公室(本院审判楼116室,联系电话0311-83867049)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及顺序,如协商不成或未按时间到场,本院将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及顺序。你们应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00到达股权所在地,并配合法院和相关机构对拟评估股权进行现场勘验。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7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00到司法委托鉴定办公室领取评估报告。对定向询价报告、网络询价报告、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上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未按上述确定的时间到场及逾期未提异议,将被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自定向询价报告、网络询价报告或评估报告生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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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7
    4

    (2020)冀10执153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申请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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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10执15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被告- 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备有限公司 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 李子龙 朱雪嘉 吴素敏 李国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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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备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李子龙、朱雪嘉、吴素敏、李国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备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李子龙、朱雪嘉、吴素敏、李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执1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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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6
    5

    (2019)冀0104执707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安路支行申请谢沉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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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104执70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被告- 辛集市凯盛皮业制衣有限公司 张松 张树强 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 衡水宏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谢沉棉 河北融金投资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金亿制罐有限公司 王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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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辛集市凯盛皮业制衣有限公司、张松、张树强、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衡水宏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谢沉棉、河北融金投资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金亿制罐有限公司、王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作出(2019)冀0104执70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在河北国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875万元的股权。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冀0104执70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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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9
    6

    (2020)冀0403民初411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张树亭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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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403民初41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被告- 叶建忠 张树亭 王勇慧 李军 李梦炜 邯郸市金峰燃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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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建忠、张树亭、王勇慧、李军、李梦炜、邯郸市金峰燃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叶建忠、张树亭、王勇慧、李军、李梦炜、邯郸市金峰燃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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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0
    7

    (2019)冀民终863号连书祥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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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民终8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连书祥 被上诉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及武安市恒运经贸有限公司 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 崔新丑 史僧英 崔东阳 韩璐 崔平生 申玉兰 王学峰 张燕 王保祥 史月梅 郝利峰 崔美霞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武安市恒运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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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保祥、史月梅、郝利锋、崔美霞、王学峰、张燕、崔东阳、韩璐、崔平生、申玉兰:本院受理上诉人连书祥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及原审被告武安市恒运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崔新丑、史僧英、崔东阳、韩璐、崔平生、申玉兰、王学峰、张燕、王保祥、史月梅、郝利峰、崔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十方公告送达(2019)冀民终863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5625元由连书祥负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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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0
    8

    (2018)冀1128民初514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孙国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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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1128民初51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当事人- 河北汇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孙国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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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汇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孙国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1128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一、主审法官:刘世春;二、联系电话:150287760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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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1
    9

    (2019)冀0129民初1034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河北汇安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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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129民初10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被告- 赞皇县兴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汇安商贸有限公司 秦建平 李秀军 秦建荣 张录芹 李海强 商贵玲 郭秀瑞 韩海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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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皇县兴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你、河北汇安商贸有限公司、秦建平、李秀军、秦建荣、张录芹、李海强、商贵玲、郭秀瑞、韩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你公告送达了本院(2019)冀0129民初1034号民事裁定书。在上诉期限内,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提起上诉,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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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7
    10

    (2019)冀04民初218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郭铁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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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4民初21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被告- 邯郸市江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邯郸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郭铁瑞 赵红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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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铁瑞、赵红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江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邯郸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4民初21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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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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