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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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卢璐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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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50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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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26 |
2 |
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梁锦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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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046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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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7-08 |
3 |
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成月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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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19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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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7-23 |
4 |
卢璐、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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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859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卢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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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9-28 |
5 |
郭杰华、许三芬等与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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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434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许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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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1-12 |
6 |
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杜永安其他案由受理案件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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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1270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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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12-17 |
7 |
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杜永安其他案由受理案件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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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1272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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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12-17 |
8 |
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杜永安其他案由受理案件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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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1274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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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12-17 |
9 |
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杜永安其他案由受理案件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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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1254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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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12-17 |
10 |
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杜永安其他案由受理案件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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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1271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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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12-1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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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民初1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乐田 被告- 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何伯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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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3 | 2019-03-05 |
2 | (2018)粤01民初89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邓润群 被告- 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超霸房产有限公司 何伯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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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11-29 |
3 | (2016)粤0105民初734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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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09 |
4 | (2017)粤01民初2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周智勇 被告- 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何伯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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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49 | 2017-08-17 |
5 | (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12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刘燕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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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G26 | 2016-11-24 |
6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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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铁路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6-10-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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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执24100号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成月恒、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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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2410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 被告- 成月恒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执行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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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24100号成月恒、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月恒、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执行一案【案号:(2021)粤0105执2410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详细执行信息,可登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查看,或联系本院执行局,特此公告。540497722021-09-1315:19:30:0联系人:张琳(2021)粤0105执24100号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成月恒、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成月恒、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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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2 |
上诉人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璐、原审被告林惠萍、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麦仲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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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50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林惠萍 卢璐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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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507号林惠萍、麦仲良:上诉人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璐、原审被告林惠萍、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麦仲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0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294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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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3 |
(2021)粤0105民初18362号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王中燕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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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36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王中燕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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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8362号王中燕: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王中燕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穗房预契字第96035233号《房地产预售契约》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广州市滨江东路543-549号雍景阁第40层D号【现地址:广州市滨江东路63号(雍景阁)40楼D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涂销抵押手续;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注销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并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到原告名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5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39法庭A615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40292002021-08-2515:21:20:0联系人:张敏娟、庄钊豪(2021)粤0105民初18362号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王中燕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王中燕: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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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4 |
(2021)粤0105民初18359号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何晓东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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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35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何晓东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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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8359号何晓东: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何晓东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穗房预契字第96035359号《房地产预售契约》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广州市滨江东路63号雍景阁第5层D号【现地址:广州市滨江东路63号(雍景阁)5楼D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涂销抵押手续;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注销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并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到原告名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39法庭A615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40148772021-08-1016:15:45:0联系人:张敏娟、庄钊豪(2021)粤0105民初18359号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何晓东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何晓东: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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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5 |
(2021)粤0105民初18361号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夏健庆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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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36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夏健庆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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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8361号夏健庆: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夏健庆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穗房预契字第98079137号《房地产预售契约》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广州市滨江东路65号湾景阁第37层F号【现地址:广州市滨江东路65号(湾景阁)37楼F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涂销抵押手续;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注销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并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到原告名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39法庭A615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40148292021-08-1016:13:24:0联系人:张敏娟、庄钊豪(2021)粤0105民初18361号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夏健庆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夏健庆: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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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6 |
(2021)粤0105民初18358号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何晓东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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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35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何晓东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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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8358号何晓东: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何晓东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穗房预契字第96035358号《房地产预售契约》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广州市滨江东路63号雍景阁第6层D号【现地址:广州市滨江东路63号(雍景阁)6楼D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涂销抵押手续;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注销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并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到原告名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39法庭A615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40148622021-08-1016:14:35:0联系人:张敏娟、庄钊豪(2021)粤0105民初18358号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何晓东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何晓东: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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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7 |
(2021)粤0105民初18360号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月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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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36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李月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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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8360号李月华: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月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穗房预契字第95056006号《房地产预售合同》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广州市滨江东路543-549号龙景阁第13层D号【现地址:广州市滨江东路69号1304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涂销抵押手续;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注销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并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到原告名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39法庭A615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40148892021-08-1016:16:11:0联系人:张敏娟、庄钊豪(2021)粤0105民初18360号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月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李月华: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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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8 |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体育发展公司、广州市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与被告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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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8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水上运动管理中心 广州体育发展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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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808号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体育发展公司、广州市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与被告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补偿原告固定利润款项人民币7675.8万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75法庭进行证据交换,于2021年11月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75法庭进行开庭审理。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天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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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9 |
(2020)粤0105民初31197号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成月恒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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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19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 被告- 成月恒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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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1197号成月恒: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月恒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31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告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月恒于2001年6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穗房合字98095686)无效; 二、被告和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广州市滨江东路549号海珠半岛花园B幢17A(现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71号海珠半岛花园胜景阁第17层A单元)房屋的涂销抵押手续,同时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将上述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到原告名下的手续。 本案受理费8522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9131852021-05-0612:38:31:846联系人:韦晓明、庄钊豪(2020)粤0105民初31197号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成月恒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成月恒: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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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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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卢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麦仲良、林惠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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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50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林惠萍 卢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麦仲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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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0507号林惠萍、麦仲良: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卢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麦仲良、林惠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8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7月7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55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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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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