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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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星德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云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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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执89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复星德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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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7-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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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沪01民初129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上海复星德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云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邵晨立 陈向衡 邵晨纲 陆复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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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82 | 2020-01-21 |
2 | -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上海复星德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一上海云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邵晨立 三陈向衡 四邵晨纲 五陆复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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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02 | 2019-05-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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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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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上海复星德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陆复华 陈向衡 上海云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邵晨纲 邵晨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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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复星德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云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邵晨立、陈向衡、邵晨纲、陆复华股权转让纠纷生效民事判决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1执893号执行通知、执行裁定书以及评估报告,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执行通知、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你应向上海复星德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32,95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00,35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二个月即视为送达。本院已委托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邵晨立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城路99弄9号902室内的家具家电等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3,765元。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公开拍卖上述房产,并由你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上海云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邵晨立、陈向衡: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复星德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云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邵晨立、陈向衡、邵晨纲、陆复华股权转让纠纷生效民事判决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1执893号执行通知、执行裁定书以及评估报告,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执行通知、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你应向上海复星德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32,95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00,35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二个月即视为送达。本院已委托上海国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邵晨立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城路99弄9号902室房地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7,462,000元。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公开拍卖上述房产,并由你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王昊:本院受理刘婧申请执行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王昊一案,本院已立案,案号(2021)沪01执434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及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登记在你名下的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78,939,800元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刘婧名下。现责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自动履行上述义务或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逾期不履行或不提异议,本院将依法强制变更上述股权,并由你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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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2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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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上海复星德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陆复华 陈向衡 上海云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邵晨纲 邵晨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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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云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邵晨立、陈向衡: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复星德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云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邵晨立、陈向衡、邵晨纲、陆复华股权转让纠纷生效民事判决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1执893号执行通知、执行裁定书以及评估报告,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执行通知、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你应向上海复星德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32,95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00,35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二个月即视为送达。本院已委托上海国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邵晨立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城路99弄9号902室房地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7,462,000元。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公开拍卖上述房产,并由你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王昊:本院受理刘婧申请执行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王昊一案,本院已立案,案号(2021)沪01执434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及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登记在你名下的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78,939,800元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刘婧名下。现责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自动履行上述义务或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逾期不履行或不提异议,本院将依法强制变更上述股权,并由你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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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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