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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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执4307本院民二庭与南京毗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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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4307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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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7-02 |
2 |
广州勤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毗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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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执7205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勤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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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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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勤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毗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毗邻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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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415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广州勤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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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9-07-09 | 2020-01-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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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2执4307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25 | 详情 |
2 | (2019)粤0112执7205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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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12民初4150号原告广州勤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毗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毗邻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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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4150号 | - |
原告- 广州勤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毗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毗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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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4150号南京毗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毗邻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勤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毗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毗邻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毗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勤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代垫款2006260.63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2月7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勤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64.4元,由原告广州勤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94元,由被告南京毗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070.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526932692019-07-1115:19:40:681(2018)粤0112民初4150号原告广州勤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毗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毗邻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科技,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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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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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4150号原告广州勤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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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415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勤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毗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毗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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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4150号南京毗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毗邻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勤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债务2006260.63元,并按照9.135%的年利率支付该款项自2018年2月7日至债务清偿时的利息,截止2018年6月25日,利息为69291.84元,暂计2075552.4748元;2、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实现本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合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检测费、差旅费、误工费等,其中律师费暂计20000元;3、被告二以其向原告质押的被告二所持有被告一50%的股权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被告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二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523282272018-10-1115:58:19:856(2018)粤0112民初4150号原告广州勤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公告,被告,送达,债务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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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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