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贺 林罚书字 〔 2020〕第14号 | 贺州市林业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给予如下处罚:1.在1年半内将该林地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4900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0元进行处罚款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490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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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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