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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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宝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西开永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立行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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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68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宝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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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1-02-01 |
2 |
成都立行广告有限公司、成都宇之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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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民初8524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立行广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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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0-08-25 |
3 |
成都立行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千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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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3251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立行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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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7-23 | 2019-09-02 |
4 |
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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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56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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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15 | 2019-07-17 |
5 |
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等与成都平龙广告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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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392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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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8-09-12 | 2020-10-1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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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5民初689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平龙广告有限公司 成都立行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开永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黄倩 张大鹏 壹时代传媒(成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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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20-09-19 |
2 | (2019)川0105民初689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平龙广告有限公司 成都立行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开永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黄倩 张大鹏 壹时代传媒(成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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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G80 | 2020-03-10 |
3 | (2019)川0105民初689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平龙广告有限公司 成都立行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开永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黄倩 张大鹏 壹时代传媒(成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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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G62 | 2020-02-27 |
4 | (2017)川0105民初392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平龙广告有限公司 成都立行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开永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黄倩 张大鹏 壹时代传媒(成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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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G91 | 2018-06-03 |
5 | (2017)川0105民初392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平龙广告有限公司 成都立行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开永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黄倩 张大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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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G36 | 2017-08-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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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5民初6893号原告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成都平龙广告有限公司、成都立行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开永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黄倩、张大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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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689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成都平龙广告有限公司 成都立行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开永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黄倩 张大鹏 壹时代传媒(成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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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6893号原告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成都平龙广告有限公司、成都立行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开永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黄倩、张大鹏、壹时代传媒(成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成都平龙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的LED广告屏合同约定时间2014年9月9日-2016年9月8日租金838.32万元,违约金219万元人民币,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20日的广告屏使用费268.8万元,并支付拖欠的广告屏电费69804元人民币,值守人员劳务费2500元人民币,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止2017年4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31.3万元人民币);二、请求判令成都立行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开永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黄倩、张大鹏、壹时代传媒(成都)有限公司对成都平龙广告有限公司欠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三、判令成都平龙广告有限公司、成都立行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开永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黄倩、张大鹏、壹时代传媒(成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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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4 |
2 |
(2019)川01民终562号上诉人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平龙广告有限公司、成都立行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开永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黄倩、张大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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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56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成都平龙广告有限公司 成都立行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开永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黄倩 张大鹏 壹时代传媒(成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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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民终562号上诉人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平龙广告有限公司、成都立行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开永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黄倩、张大鹏、壹时代传媒(成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172元予以退回。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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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3 |
(2019)川01民终562号上诉人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平龙广告有限公司、成都立行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开永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黄倩、张大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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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56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成都平龙广告有限公司 成都立行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开永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黄倩 张大鹏及壹时代传媒(成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壹时代传媒(成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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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民终562号上诉人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平龙广告有限公司、成都立行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开永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黄倩、张大鹏及壹时代传媒(成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请求:1、依法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违约金部分,改判成都平龙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19万人民币、支付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20日的广告屏使用费268.8万人民币、支付拖欠的广告屏电费69804元人民币、值守人员劳务费2500元人民币;2、依法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依法改判成都立行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开永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黄倩、张大鹏及壹时代传媒(成都)有限公司对成都平龙广告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2日13时在成都中院东区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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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4 |
(2017)川0105民初3921号原告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成都平龙广告有限公司、成都立行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开永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黄倩、张大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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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392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平龙广告有限公司 成都立行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开永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黄倩 张大鹏 壹时代传媒(成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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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5民初3921号原告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成都平龙广告有限公司、成都立行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开永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黄倩、张大鹏、壹时代传媒(成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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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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