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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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成沣贸易有限公司与肖江丽、陕西广播电视台、陕西华商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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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4172号 | - |
当事人- 陕西华商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成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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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4172号陕西广播电视台:广州成沣贸易有限公司与肖江丽、陕西广播电视台、陕西华商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一案,广州成沣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36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9月16日10时30分在第43法庭(新大楼一楼东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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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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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6601号原告广州成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江丽、陕西广播电视台、陕西华商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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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6601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广州成沣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肖江丽 陕西广播电视台 陕西华商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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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36601号陕西广播电视台: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成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江丽、陕西广播电视台、陕西华商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在被告二主办的陕西广播电视台、陕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官方网站、“陕西都市快报”微博账号等全部平台上删除与本案相关的新闻播放源和文字报道源,在被告三“华商报”微博账号等全部平台上删除与本案相关的新闻播放源和文字报道源,在其他平台、媒体上删除与本案相关的新闻播放源和文字报道源;2.请求判令三被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在被告二主办的陕西广播电视台都市青春频道、陕西广播电视台官方网站、“陕西都市快报”微博账号、抖音账号等全部平台上及被告三“华商报”微博账号、华商网官方网站等平台上公开发布对原告的致歉声明至少三次,持续时间不得少于365天;3.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7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www.gzinternetcourt.gov.cn)第十六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联系方式:廖助理020-366907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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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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