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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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自然家居有限公司、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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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大自然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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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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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赣0113执2151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5-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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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2071民初3613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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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361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大自然家居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曼卓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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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大自然家居有限公司诉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曼卓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36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大自然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70元,减半收取为5235元,由原告东莞市大自然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东莞市大自然家居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9626元,其多预交的1439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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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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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屹居木业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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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03执475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江苏屹居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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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江苏屹居木业有限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赣0103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赣0103执47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黄中秋联系电话:0791-867932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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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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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屹居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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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13民初117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江苏屹居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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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屹居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屹居木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650元,由原告江苏屹居木业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赣0113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雅苑路卫东人民法庭(廖如荣)联系电话:0791-83826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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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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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生活家地板工程(中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2)赣0191民初1268号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程序裁定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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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91民初126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生活家地板工程(中山)有限公司 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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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生活家地板工程(中山)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原告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生活家地板工程(中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一、三、九共同向两原告支付工程款109111.85元及利息1067.93元(利息计算方式:以109111.85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27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年至四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暂计到起诉之日为1067.93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十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诉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十被告承担。(暂计:110179.78元)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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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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