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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赛龙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从化鳌头镇龙潭聚宝工业区(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5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5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象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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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7民初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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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21-04-27 2021-09-29
    2

    广西嘉诚工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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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辖终19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西嘉诚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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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0-12-24
    3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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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7民初48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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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20-11-05 2021-01-19
    4

    李中明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通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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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8民初22581号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李中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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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020-11-04 2020-12-18
    5

    广东泰安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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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2755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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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0-23 2020-12-23
    6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泰安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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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2755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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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0-23 2020-11-18
    7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深德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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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7民初45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市中深德盛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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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20-10-20 2021-04-28
    8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和驰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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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执629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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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10-19 2020-12-14
    9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绵阳黄科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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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7民初478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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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20-10-14 2021-05-11
    10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深德盛实业有限公司、梁才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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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7民初452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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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20-09-27 2021-05-1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0)从法执字第1317号从化市聚赛龙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振兴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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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从化市聚赛龙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从化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市振兴橡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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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0)从法执字第1317号广州从化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从化市聚赛龙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振兴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0)从法执字第1317号】过程中,芜湖市振兴橡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其已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请求终结本案执行。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从法执字第1317号通知书,通知:“请芜湖市振兴橡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联系本院办理上述执行异议立案事宜,逾期,本院将视为你公司未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联系人:李洁贞、汪荣松联系电话:020-83007702、020-83007757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从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539635532021-06-1517:48:57:269(2010)从法执字第1317号从化市聚赛龙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振兴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异议,法执,联系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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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5
    2

    (2021)粤0117民初46号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象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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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7民初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象田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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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7民初46号中山市象田电器有限公司:本案受理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象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7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象田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341900元;二、被告中山市象田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的利息(利息,以126717.5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还清款日止;以85355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还清款日止;余下129827.5元本金,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还清款日止);三、被告中山市象田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4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50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539144622021-05-0714:34:13:927(2021)粤0117民初46号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象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广州市,电器,中山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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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7
    3

    (2021)粤0117民初46号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象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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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7民初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象田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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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7民初46号中山市象田电器有限公司: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象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41900元及利息(利息以到期货款为基数,自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货款本息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24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1年4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537653452021-01-2218:00:08:989(2021)粤0117民初46号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象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原告,公告,举证,逾期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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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1
    4

    (2020)粤0117民初4803号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嘉诚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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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7民初48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嘉诚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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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4803号广西嘉诚工业有限公司: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嘉诚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4016.55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34016.5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本息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质量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质量保证金本息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8000元、财产保全费保险费15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0年12月16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535979512020-10-1017:42:21:479(2020)粤0117民初4803号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嘉诚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原告,公告,举证,逾期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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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30
    5

    (2018)粤0117民初3258号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乐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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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7民初32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乐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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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7民初3258号浙江乐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乐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17939.9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各月货款的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以该月逾期货款为基准,自逾期之日起10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三倍计算,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五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523031382018-09-1316:12:29:0(2018)粤0117民初3258号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乐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逾期,被告,开庭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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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3
    6

    (2018)粤0117民初2162号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顺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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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7民初21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顺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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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7民初2162号重庆顺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顺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84789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12223.67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8年9月21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522094272018-06-2015:33:52:694(2018)粤0117民初2162号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顺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逾期,举证,被告,期限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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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0
    7

    (2016)粤0606民初926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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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06民初92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和驰日用品有限公司 邵剑云 邵剑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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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和驰日用品有限公司、邵剑云、邵剑锋: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和驰日用品有限公司、邵剑云、邵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6民初92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佛山市和驰日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7396.55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三倍计至2016年1月15日,自2016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和驰日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260元(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和驰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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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23
    8

    (2016)粤0606民初926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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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06民初92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和驰日用品有限公司 邵剑云 邵剑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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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和驰日用品有限公司、邵剑云、邵剑锋: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和驰日用品有限公司、邵剑云、邵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及应诉材料。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货款137396.55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603.55元(从2016年1月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三倍计算,从2016年1月16日开始至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用8000元;三、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时十五分在北滘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庞尔谦、人民陪审员关国基、人民陪审员叶兆桐组成合议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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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22
    9

    (2014)佛顺法陈民初字第77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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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佛顺法陈民初字第7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被告- 陆仁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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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仁赵: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仁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佛顺法陈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仁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有限公司6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1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陆仁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1894元(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陆仁赵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Ο一五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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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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