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363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将海运国际大厦面积883.93平方米的办公区域无租提供给母公司使用,未作视同销售。根据你单位2014年至2016年同期对外租赁协议的平均租赁价格计算,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日租金标准为2.84元/平方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日租金标准为3.03元/平方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日租金标准为3.20元/平方米,每半年结算一次,1月份收取1月-6月租金,5月份收取7月-12月租金,则2014年少计租金收入230953.23元,2015年少计租金收入977582.38元,2016年1月少计租金收入514800.83元,2016年5月少计租金收入520457.98元(含税)。在原地税自查中,你单位已于2017年11月15日补缴了2014年企业所得税56925元,2015年企业所得税225843.75元,2016年企业所得税225843.75元。处罚依据:以上违法事实合计应补税款71397.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35698.8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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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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