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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宇富物流

    嘉兴宇富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嘉兴市海盐县澉浦镇澉南村临港工业区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浙嘉公路(非)罚〔2019〕010100770号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FD9566的车辆,于2019年07月30日05时52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K1507+900M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4.4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00吨,该车超限8.46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嘉兴宇富物流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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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6 详情
    2 浙嘉公路(非)罚〔2019〕010100771号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FD9566的车辆,于2019年08月08日05时14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K1346+000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0.81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00吨,该车超限4.81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嘉兴宇富物流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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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6 详情
    3 慈公路罚[2019]03(41)10202号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FD9566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嘉兴宇富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9年03月26日05时59分车号为浙FD9566的车辆行驶在S213(浒溪线)K28+45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4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9960千克,超限396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4月0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20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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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3 详情
    4 慈公路罚[2019]03(41)10203号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FD9566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嘉兴宇富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9年01月04日05时42分车号为浙FD9566的车辆行驶在S213(浒溪线)K28+45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59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1310千克,超限531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4月0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20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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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3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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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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