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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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云工商处字[2019]4891号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东开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5839691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罗岭路19号一栋201;法定代表人:罗东红;注册资金:壹仟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3年04月24日;经营期限:2013年04月2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07月29日广州市工商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工商管责字〔2018〕第30633号),责令当事人在30天内补报2017年年度报告,当事人未按责令的期限补报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8年12月11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补报2017年年度报告。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罗东红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罗东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据四:被委托人宋让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五: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宋让的询问笔录;证据六:当事人已公示年度报告的页面截图。上述证据经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宋让签名确认。证据七:《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及邮局出具的邮寄情况证明。2019年7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自接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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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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