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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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乌唯晴与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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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4民初149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乌唯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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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4-30 |
2 |
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与林雅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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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4民初111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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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3-30 |
3 |
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与令狐新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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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4民初63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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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01 |
4 |
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与李宁、李建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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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4民初551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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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3-01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褚晓丹、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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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71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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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05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朱华峰、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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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71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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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05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傅军法、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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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71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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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05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邬海芬、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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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71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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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05 |
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林雅君、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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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710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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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28 |
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刘某1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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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67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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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1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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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杨洪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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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9-03-07 |
2 | (2018)浙1004民初853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徐云 吴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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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G04 | 2019-01-31 |
3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胡科明 李春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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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G20 | 2019-01-22 |
4 | - | - |
原告- 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周爱娣 方立 王勇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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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G94G95中缝 | 2018-11-22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周爱娣 方立 王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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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G02 | 2018-11-08 |
6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徐云 吴兵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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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21 |
7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吴国峰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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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G20 | 2018-07-24 |
8 | (2018)浙1004民初485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孙学骥 王贤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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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G20 | 2018-07-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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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被告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孙洪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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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47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 被告- 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 孙洪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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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4706号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孙洪国: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诉被告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孙洪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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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2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被告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方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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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02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 被告- 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 方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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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0228号方川: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诉被告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方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0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也可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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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3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与被告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葛有素、葛政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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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53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 被告- 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 葛有素 葛政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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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5353号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葛有素、葛政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与被告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葛有素、葛政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5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方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联系人:民三庭卢宁电话:0574-874120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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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4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诉被告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孙洪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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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47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 被告- 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 孙洪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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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4706号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孙洪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诉被告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孙洪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2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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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5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与被告褚晓丹、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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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87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 被告- 褚晓丹 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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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8733号褚晓丹、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与被告褚晓丹、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1873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2日联系人:陈奕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徐戎路126号福明法庭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3731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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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6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与被告褚晓丹、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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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87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 被告- 褚晓丹 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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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8733号褚晓丹、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与被告褚晓丹、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妃、姚亚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0年06月01日14:30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联系人:陈奕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徐戎路126号鄞州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民三庭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3731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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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
7 |
(2019)浙1004民初13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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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4民初132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卢轶超 汪秋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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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轶超、汪秋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轶超、汪秋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9年6月27日)。1、请求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12207.88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暂算至起诉日为553.42元);(本息合计12761.30元)2、请求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请求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学友、人民陪审员陈方来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6月28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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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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