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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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火赞、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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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蔡火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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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铂玛公司与凤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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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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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石狮市鑫昇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浙江龙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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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石狮市鑫昇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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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浙江龙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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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龙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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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石狮市鑫昇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石狮市东弘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施养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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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鑫昇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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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蔡火赞与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侯振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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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蔡火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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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石狮市新华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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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新华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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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龙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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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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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石狮市信练良服装有限公司、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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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石狮市信练良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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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石狮市新华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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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新华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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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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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鄂11民初34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百鑫(中国)有限公司 石狮市源溢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黄梅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黄梅县世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千羽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姜善作 侯清秩 侯世愿 侯振看 蔡清章 吴卿攀 邱少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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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4 | 2020-08-11 |
2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百鑫(中国)有限公司 石狮市源溢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黄梅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黄梅县世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千羽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姜善作 侯清秩 侯世愿 侯振看 蔡清章 吴卿攀 邱少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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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9 | 2020-04-16 |
3 | (2018)闽0581民初35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侯振看 侯振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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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6-20 |
4 | (2016)闽0581民初546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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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08-25 |
5 | (2016)闽0581民初546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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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08-25 |
6 | (2016)闽02民初10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鼎丰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鑫羽布业有限公司 石狮市裕铭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侯振偏 傅丽娜 侯振评 李阿容 侯振看 周雅致 邱建三 邱美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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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7-02-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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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闽0582执10524号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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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侯振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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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35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侯振看 侯振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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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侯振看(公民身份证号码:3590021974****2011):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告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侯振看、侯振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353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要素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答辩状(空白)、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375000元,利息、复利521854.27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2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2、被告侯振看、侯振偏对被告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承办法官:柳东晓书记员:王鑫鑫联系电话:0595-886172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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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
2 |
[裁判文书]上诉人蔡婧雯、蔡祺霖、蔡煜豪与被上诉人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蔡良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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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697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蔡婧雯 蔡祺霖 蔡煜豪 被上诉人- 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蔡良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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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终6979号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蔡良标:本院受理上诉人蔡婧雯、蔡祺霖、蔡煜豪与被上诉人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蔡良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5民终6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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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
3 |
[裁判文书]上诉人蔡婧雯、蔡祺霖、蔡煜豪与被上诉人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蔡良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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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697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蔡煜豪 蔡祺霖 蔡婧雯 被上诉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闽民终号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本院受理上诉人蔡婧雯 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蔡良标 蔡煜豪与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蔡祺霖 蔡良标来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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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诉人蔡婧雯、蔡祺霖、蔡煜豪与被上诉人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蔡良标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04-02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终6979号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蔡良标:本院受理上诉人蔡婧雯、蔡祺霖、蔡煜豪与被上诉人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蔡良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5民终6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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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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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蔡良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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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546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蔡祺霖 蔡煜豪 原稿蔡婧雯 被告- 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蔡良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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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蔡良标(3590021971****1013):本院受理原稿蔡婧雯、蔡祺霖、蔡煜豪与被告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第三人蔡良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法院专递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54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蔡婧雯、蔡祺霖、蔡煜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蔡婧雯、蔡祺霖、蔡煜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蔡景艳书记员:苏丽蓉联系电话:0595-88617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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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5 |
5 |
[上诉状副本]蔡良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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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546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蔡祺霖 蔡煜豪 蔡婧雯 被告- 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蔡良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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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蔡良标(3590021971****1013):本院受理原告蔡婧雯、蔡祺霖、蔡煜豪与被告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第三人蔡良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法院专递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5469号民事上诉状。蔡婧雯、蔡祺霖、蔡煜豪上诉请求:撤销(2016)闽0581民初5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蔡景艳书记员:苏丽蓉联系电话:0595-88617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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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5 |
6 |
[裁判文书]石狮市信练良服装有限公司、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志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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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字18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石狮市信练良服装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张志练 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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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石狮市信练良服装有限公司、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志练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5-22公告(2017)闽05民终字1874号石狮市信练良服装有限公司、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志练:上诉人石狮市信练良服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志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民终字1874号民事裁定。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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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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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石狮市信练良服装有限公司、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志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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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字18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石狮市信练良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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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闽05民终字1874号石狮市信练良服装有限公司、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志练:上诉人石狮市信练良服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志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民终字1874号民事裁定。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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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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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新华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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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新华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104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染整加工费欠款人民币3055869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上述欠款利息作为资金占用损失;(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6月23日8:30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柳东晓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0595—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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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侯振评、侯振看、侯振偏、石狮市裕铭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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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1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许延艺 被告- 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侯振评 侯振看 侯振偏 石狮市裕铭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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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侯振评(身份证号:3590021976****2013)、侯振看(身份证号:3590021974****2011)、侯振偏(身份证号:3590021969****2054)、石狮市裕铭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延艺与被告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侯振评、侯振看、侯振偏、石狮市裕铭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13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2%月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499000元】);2、被告侯振看、侯振评、侯振偏、石狮市裕铭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9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赵龙毓联系电话:0595-88618107,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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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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