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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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沁园专卖店、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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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6知民初3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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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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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舜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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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民终21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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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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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庚申等与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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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3民终1458号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上诉人-北京益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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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6-25 | 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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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盘锦市朗润科工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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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民初80号 | 商标权权属纠纷 |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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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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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宜昌金水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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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执552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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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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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沁园净水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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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3民初246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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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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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雪与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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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3民初3371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魏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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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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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武县华峰净水器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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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知民初4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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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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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惠州新红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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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执552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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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08 |
10 |
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登封市市区王雪霞沁园净水设备销售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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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92执24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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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8-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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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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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390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刘小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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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3902号刘小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82民初39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上述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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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2 |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一案的应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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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390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刘小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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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3902号刘小凤: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延长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9年8月26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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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
3 |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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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1353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 张明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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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13535号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张明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浙0282民初13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代偿的款项993766.90元,并赔偿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993766.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8000元;三、被告张明莹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明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张明莹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限你方自公告张贴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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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
4 |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理想无限(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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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905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理想无限(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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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9051号理想无限(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理想无限(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82民初90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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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
5 |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容惠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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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9052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容惠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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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9052号容惠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容惠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82民初905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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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6 |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跃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撤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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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905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曾跃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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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9059号曾跃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撤回对你起诉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18)浙0282民初90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你的起诉,因你下落不明,故向你公告送达撤诉裁定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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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7 |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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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1353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 张明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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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13535号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张明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等。原告诉请:一、被告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贷款而支付的本金100万元及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计算);二、被告张明莹就被告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及原告为实现实现债权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6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法院杭州湾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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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8 |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容惠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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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905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容惠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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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9052号容惠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容惠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当事人须知、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4日8时45分在本院机关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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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
9 |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理想无限(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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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905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理想无限(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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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9051号理想无限(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理想无限(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审理传票、通知书(告知审判庭成员)、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合理费用人民币2678元。其中公证费用2500元、购买费用178元;四、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原告“沁园”企业字号名称;五、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3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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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 |
10 |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跃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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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905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曾跃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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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9059号曾跃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跃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审理传票、通知书(告知审判庭成员)、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合理费用人民币2578元。其中公证费用2500元、购买费用78元;四、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原告“沁园”企业字号名称;五、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3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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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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