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税一稽罚[2019]518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已脱离税务部门监管,未履行纳税人义务,税务主管机关无法通过现有资料,联系到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经办人),系走逃(失联)企业。经查,你(单位)共对外开具1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668631.09元,税额20058.91元。调查发现,你(单位)利用虚假资料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无真实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无正常生产经营交易的资金往来,进销项存在严重不匹配情况,违反正常生产经营逻辑,确认你单位未从事生产经营,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虚开。以上事实有你(单位)企业登记情况、企业发票领用及开具记录、相关企业的情况说明及材料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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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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