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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日顺

    青岛日日顺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

    开业
    • 电话:88938337
    • 官网:-
    • 邮箱:zhangyan.wl@haier.com
    • 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太白山路172号中德生态园双创中心909室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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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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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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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724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宝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吕健保理郑锐桦 被告- 浙江舟山久油能源有限公司 吕健保理 青岛日日顺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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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5民初17248号 浙江舟山久油能源有限公司、吕健: 原告宝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日日顺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舟山久油能源有限公司、吕健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724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19597381.92元及逾期罚息,罚息以各笔应收账款本金为基数,按3‰/天支付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23日为人民币3359299.51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融资利息至上述应收账款本金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为各笔正向保理融资款×融资期限×9%/360,自各笔融资款发放日起计算,暂计至2021年7月23日为人民币593399.81元;4、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各笔逾期欠款为基数,按照每日0.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各笔款项逾期之日起计算,暂计至2021年7月23日为人民币290271.67元;5、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的上述2至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损失共计人民币11920元;7、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23852272.9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2年04月28日09时30分在第08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院联系人:郑锐桦 电话:0755-86608216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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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9
    2

    (2021)粤0305民初172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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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7248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日日顺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 宝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浙江舟山久油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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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7248号浙江舟山久油能源有限公司、吕健:原告宝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日日顺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舟山久油能源有限公司、吕健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724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19597381.92元及逾期罚息,罚息以各笔应收账款本金为基数,按3‰/天支付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23日为人民币3359299.51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融资利息至上述应收账款本金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为各笔正向保理融资款×融资期限×9%/360,自各笔融资款发放日起计算,暂计至2021年7月23日为人民币593399.81元;4、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各笔逾期欠款为基数,按照每日0.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各笔款项逾期之日起计算,暂计至2021年7月23日为人民币290271.67元;5、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的上述2至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损失共计人民币11920元;7、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23852272.9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2年04月28日09时30分在第08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法院联系人:郑锐桦电话:0755-8660821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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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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