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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春江庐山

    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3023号庐山大厦A座31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9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9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03陈建浩与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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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32536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陈建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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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4 2020-12-29
    2

    04陈建浩与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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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32537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陈建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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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4 2020-12-29
    3

    01陈建浩与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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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32534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陈建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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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4 2020-12-29
    4

    05陈建浩与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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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32538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陈建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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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4 2020-12-29
    5

    02陈建浩与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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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32535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陈建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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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4 2020-12-29
    6

    徐隐鹤与深圳市庐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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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3700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徐隐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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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0-12-10
    7

    浙江多佳伴经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庐山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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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302民初2753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浙江多佳伴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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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09-04 2020-10-26
    8

    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与绿益前海(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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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3186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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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5-21 2020-09-30
    9

    深圳市东拓泰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兆华实业有限公司、林俊成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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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恢780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拓泰和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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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0 2021-01-01
    10

    深圳翠屏置业有限公司、林俊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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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执9723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翠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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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4-22 2020-12-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浙0302执1380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03 详情
    2 (2019)粤0305执9723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9-02 详情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执28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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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2822号 -

    当事人- 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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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822号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林俊成: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93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8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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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5
    2

    (2019)粤03民终32534-32538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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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32534-32538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 陈建浩 被上诉人- 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郭建生 胡惠英 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林俊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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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32534-32538号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建生、胡惠英: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建浩与被上诉人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建生、胡惠英、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林俊成民间借贷纠纷五案,你们作为被上诉人。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院定于二○二〇年五月十一日十时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沈炬、易静、郑寒江,书记员:邓懿。届时你们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〇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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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2
    3

    (2019)粤0303民初318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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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3186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绿益前海(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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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益前海(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绿益前海(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04月29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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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3
    4

    (2018)粤0303民初226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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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261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陈建浩 被告- 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郭建生 胡惠英 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林俊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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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胡惠英: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浩与被告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建生、胡惠英、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林俊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22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建浩借款本金2000万元;二、被告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建浩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建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800元,由原告负担54085元,由被告鸿大公司负担225715元;公告费330元,由被告鸿大公司、郭建生、胡惠英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之数迳付原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二○一九年十月八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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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08
    5

    (2018)粤0303民初226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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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260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陈建浩 被告- 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郭建生 胡惠英 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林俊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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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胡惠英: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浩与被告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建生、胡惠英、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林俊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22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建浩借款本金1000万元;二、被告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建浩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建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800元,由原告负担31083元,由被告鸿大公司负担129717元;公告费330元,由被告鸿大公司、郭建生、胡惠英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之数迳付原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二○一九年十月八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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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08
    6

    (2018)粤0303民初226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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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26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陈建浩 被告- 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郭建生 胡惠英 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林俊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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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胡惠英: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浩与被告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建生、胡惠英、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林俊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22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建浩借款本金1000万元;二、被告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建浩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建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300元,由原告负担72699元,由被告鸿大公司负担147601元;公告费330元,由被告鸿大公司、郭建生、胡惠英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之数迳付原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二○一九年十月八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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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08
    7

    (2018)粤0303民初226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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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261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陈建浩 当事人- 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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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建生、胡惠英、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林俊成: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浩诉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2018)粤0303民初22612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22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建浩借款本金2000万元;二、被告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建浩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建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800元,由原告负担54085元,由被告鸿大公司负担225715元;公告费330元,由被告鸿大公司、郭建生、胡惠英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之数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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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08
    8

    (2018)粤0303民初226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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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261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陈建浩 当事人- 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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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建生、胡惠英、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林俊成: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浩诉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2018)粤0303民初22611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22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建浩借款本金1000万元;二、被告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建浩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建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800元,由原告负担31082元,由被告鸿大公司负担129718元;公告费330元,由被告鸿大公司、郭建生、胡惠英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之数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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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08
    9

    (2019)粤03执53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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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536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高泽锋 被告- 林俊成 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兆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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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536号林俊成、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兆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高泽锋与你(单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93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5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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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5
    10

    (2018)粤03执复30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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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执复30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罗怡文 被告- 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圣田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韶关市圣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李霖智 林俊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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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复304号罗怡文、李霖智、深圳市圣田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韶关市圣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怡文与被执行人李霖智、深圳市圣田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林俊成、韶关市圣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复议申请人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执异191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3执复3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执异191号异议裁定。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复304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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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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