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扶市监罚〔 2020 〕165号 | 扶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扶余市万顺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未在报告中注明检验检测依据,且未正确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为已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的规定和第二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规定。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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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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