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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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垂意、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华碧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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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9349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上诉人-曾垂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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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07-31 |
2 |
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如平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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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复77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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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1-16 |
3 |
王如平、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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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执异36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异议人-王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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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09-16 | 2020-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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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如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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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执恢38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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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07-02 | 2019-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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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北滘支行与邝小兰、李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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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41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北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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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4-29 | 2019-10-15 |
6 |
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如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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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番法执字第6874号恢字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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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7-07-14 | 2018-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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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彩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初8821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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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882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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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7-04-13 | 2017-07-11 |
8 |
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彩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初7918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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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791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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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6-10-13 | 2016-11-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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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749号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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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749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 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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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749号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王洁娜诉被告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洁娜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工资差额1550元;二、被告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洁娜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8日的工资差额9000元;三、驳回原告王洁娜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深圳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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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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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74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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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749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洁娜 被告- 深圳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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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749号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洁娜诉被告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9日14时30分在坪地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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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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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4832号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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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48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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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4832号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确认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BGY-18009802)已于2019年5月14日解除;二、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5120元;三、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已交纳的保证金11340元归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四、驳回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33元,由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536373082020-11-0515:18:46:773(2019)粤0113民初14832号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规定,送达,家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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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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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4833号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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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483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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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4833号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确认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BGY-18009795)已于2019年5月14日解除;二、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8480元;三、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已交纳的保证金6360元归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四、驳回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46元,由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536373102020-11-0515:18:48:823(2019)粤0113民初14833号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规定,送达,家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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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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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4831号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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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483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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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4831号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确认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BGY-18009798)已于2019年5月14日解除;二、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8480元;三、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已交纳的保证金6360元归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四、驳回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46元,由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536373072020-11-0515:18:44:610(2019)粤0113民初14831号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规定,送达,家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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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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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4830号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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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483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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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4830号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确认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BGY-18009800)已于2019年5月14日解除;二、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0720元;三、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已交纳的保证金8040元归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四、驳回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34元,由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536373062020-11-0515:18:42:718(2019)粤0113民初14830号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规定,送达,家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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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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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4833号原告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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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483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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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4833号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碧桂园东苑环翠路36座第020号商铺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BGY-18009795)》;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恢复涉案商铺原状(包括但不限于恢复落地玻璃以及墙体),撤离商铺内所有物品,办理相关退铺手续;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合计3009元(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3日)以及被告已支付的保证金6360元由原告没收;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计收期限从2019年5月21日至被告实际交还涉案商铺之日止,按日租金双倍标准计算;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零年四月二日532622932020-04-0316:04:49:268(2019)粤0113民初14833号原告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商铺,公告,送达,判令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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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8 |
(2019)粤0113民初14830号原告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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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483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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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4830号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碧桂园东苑环翠路36座第022号商铺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BGY-18009800)》;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恢复涉案商铺原状(包括但不限于恢复落地玻璃以及墙体),撤离商铺内所有物品,办理相关退铺手续;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合计3804元(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3日)以及被告已支付的保证金8040元由原告没收;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计收期限从2019年5月21日至被告实际交还涉案商铺之日止,按日租金双倍标准计算;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零年四月二日532622792020-04-0316:04:43:137(2019)粤0113民初14830号原告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商铺,公告,送达,判令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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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4831号原告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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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483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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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4831号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碧桂园东苑环翠路36座第021号商铺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BGY-18009798)》;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恢复涉案商铺原状(包括但不限于恢复落地玻璃以及墙体),撤离商铺内所有物品,办理相关退铺手续;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合计3009元(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3日)以及被告已支付的保证金6360元由原告没收;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计收期限从2019年5月21日至被告实际交还涉案商铺之日止,按日租金双倍标准计算;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零年四月二日532622862020-04-0316:04:45:432(2019)粤0113民初14831号原告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商铺,公告,送达,判令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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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4832号原告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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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48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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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4832号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碧桂园东苑环翠路36座第023号商铺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BGY-18009802)》;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恢复涉案商铺原状(包括但不限于恢复落地玻璃以及墙体),撤离商铺内所有物品,办理相关退铺手续;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合计5365元(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3日)以及被告已支付的保证金11340元由原告没收;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计收期限从2019年5月21日至被告实际交还涉案商铺之日止,按日租金双倍标准计算;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零年四月二日532622922020-04-0316:04:47:366(2019)粤0113民初14832号原告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商铺,公告,送达,判令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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