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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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柯运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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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11执49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人-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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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9 |
2 |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罗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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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11执45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人-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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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9 |
3 |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王皓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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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11执51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人-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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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9 |
4 |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与彭川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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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820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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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3-25 |
5 |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与周建、王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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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729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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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4-12 |
6 |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与徐伟东、韩学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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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729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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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4-12 |
7 |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与双振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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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25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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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4-28 |
8 |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与王俊、姚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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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764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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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4-13 |
9 |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与蒋训林、李新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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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252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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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3-12 |
10 |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与罗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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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812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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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4-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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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522民初516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陈卫建 张青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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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 2018-11-27 |
2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陈卫建 张青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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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G87 | 2018-08-02 |
3 | (2016)浙0105民初369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程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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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G69 | 2016-11-29 |
4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陈崇胜 林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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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 2016-08-23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杨明凤 徐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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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 2016-08-23 |
6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张树森 冯来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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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 2016-08-23 |
7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沈建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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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 2016-08-23 |
8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程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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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6-08-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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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5民初19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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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19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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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军(身份证号420922******1015)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罗军支付给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113162.08元,偿付违约金12906.85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此后以113162.08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821元,减半收取计1410.50元,由被告罗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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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2 |
(2020)浙0105民初86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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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862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张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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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冲: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8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59369.12元及以59369.1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7810.74元为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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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3 |
(2021)浙0105民初2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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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25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双振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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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振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振佳(身份证号430722******3974)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双振佳支付给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81228.96元,偿付违约金6930.49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此后以81228.96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以24368.69元为上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004元,减半收取计1002元,由被告双振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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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4 |
(2020)浙0105民初88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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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889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郭少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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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少兵: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少兵(身份证号432301******7514)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88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郭少兵支付给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237162.01元,偿付违约金19264.84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此后以237162.01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146元,减半收取计2573元,由被告郭少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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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5 |
(2020)浙0105民初76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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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762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缪娜 王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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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5民初7623号王波、缪娜: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波(身份证号520202******5117)、缪娜(身份证号520202******3040)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76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波、缪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49517.91元;二、被告王波、缪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上述第一项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0年10月27日起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三、案件受理费1556元,由被告王波、缪娜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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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6 |
(2020)浙0105民初91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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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917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熊花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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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5民初9174号熊花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熊花萍(身份证号432923******1822)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91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熊花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43524.27元及利息(以43524.2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14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熊花萍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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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7 |
(2021)浙0105民初7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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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77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沈勇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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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5民初776号沈勇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勇军(4311**********261X)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91218.94元(已抵扣担保服务费8154元);二、被告沈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违约金(以第一项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1年1月15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00元,由被告沈勇军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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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8 |
(2020)浙0105民初690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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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690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许海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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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海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海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6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海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偿付垫款155236.73元并承担自2020年10月10日起以155236.7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垫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6571元为限;二、驳回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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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5 |
9 |
(2020)浙0105民初660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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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660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高淑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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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淑霞: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淑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6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偿付垫款199910.66元并承担自2020年9月25日起以199910.6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垫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9973元为限;二、驳回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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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5 |
10 |
(2020)浙0105民初888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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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888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黄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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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8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63017.18元及利息损失5917.31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9日,此后以63017.1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905.15元为限);二、驳回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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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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