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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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云轮与被告张伟东、陈新祥、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隍庙商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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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649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徐云轮 当事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伟东 陈新祥 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隍庙商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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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649号陈新祥(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4****1818):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云轮与被告张伟东、陈新祥、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隍庙商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需要向被上诉人徐云轮承担赔偿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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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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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云轮诉被告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隍庙商城、张伟东、陈新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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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649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徐云轮 当事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隍庙商城 张伟东 陈新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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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649号陈新祥(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4****1818):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云轮诉被告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隍庙商城、张伟东、陈新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3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伟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云轮损失284285元;二、被告陈新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云轮损失85285元;三、被告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云轮损失85285元;四、驳回原告徐云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240元,由被告张伟东负担4620元,由被告陈新祥负担1386元,由被告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86元,由原告徐云轮负担1848元。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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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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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云轮与被告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隍庙商城、张伟东、陈新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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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649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徐云轮 当事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隍庙商城 张伟东 陈新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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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649号陈新祥(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4****1818):原告徐云轮与被告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隍庙商城、张伟东、陈新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43993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3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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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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