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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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黄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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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执17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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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9-30 |
2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赵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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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执12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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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9-30 |
3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周武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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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执19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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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31 |
4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刘学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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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执17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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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29 |
5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熊兴彬;周代芳;四川吉祥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婕3528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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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4执恢19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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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4-24 | 2021-05-28 |
6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杨胡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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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执31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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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23 |
7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王端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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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执6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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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30 |
8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卢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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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4执41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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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2-25 |
9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刘莉娟、周佑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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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4执416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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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27 |
10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与周武能、彭琼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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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4民初36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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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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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14民初66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被告- 张人予 刘小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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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G93G96中缝 | 2020-09-24 |
2 | (2020)川0114民初63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被告- 宾怀武 周君 成都市宾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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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G44 | 2020-09-18 |
3 | (2020)川0114民初36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被告- 周武能 彭琼蓉 彭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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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G44 | 2020-09-18 |
4 | (2020)川0114民初26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被告- 黄奇 陈燕 黄继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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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G77 | 2020-08-11 |
5 | (2019)川0114民初797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被告- 詹明华 陈芝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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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G06 | 2020-03-03 |
6 | (2019)川0114民初792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被告- 刘亚雄 彭旭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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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G36 | 2020-02-20 |
7 | (2019)川0114民初58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被告- 胡克莲 陈其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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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G64 | 2019-11-28 |
8 | (2019)川0114民初702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被告- 孙平志 唐洪秀 成都品善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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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G25 | 2019-11-14 |
9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被告- 詹明花 陈芝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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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G63 | 2019-10-24 |
10 | (2019)川0114民初792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被告- 刘亚雄 彭旭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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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G77G80中缝 | 2019-10-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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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14民初2652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与被告王端方、易思秀、广汉市嘉怡酒店有限公司、王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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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4民初265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被告- 王端方 易思秀 广汉市嘉怡酒店有限公司 王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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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4民初2652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与被告王端方、易思秀、广汉市嘉怡酒店有限公司、王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王端方速即归还借款423609.31元及资金利息(截至2019年5月9日尚欠利息255916.25元,及此后至付清之日止以423609.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资金利息);2、第二、三、四、五被告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9:3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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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2 |
(2019)川0114民初1310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诉被告梁廷江、邹玉婷、成都翰江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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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4民初13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被告- 梁廷江 邹玉婷 成都翰江锻压机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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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4民初1310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诉被告梁廷江、邹玉婷、成都翰江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廷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38568.59元及逾期利息(以138568.59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梁廷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支付借款期内利息、服务费17750.04元;三、被告邹玉婷、成都翰江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对梁廷江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义务;四、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47元,由被告梁廷江、邹玉婷、成都翰江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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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3 |
(2019)川0114民初1311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诉被告邓军、邓星、周萍、周仕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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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4民初13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被告- 邓军 邓星 周萍 周仕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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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4民初1311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诉被告邓军、邓星、周萍、周仕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28789.96元及逾期利息(以428789.96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支付借款期内利息72192.24元、服务费20000元;三、被告周萍、邓星、周仕军对邓军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义务;四、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40元,由被告邓军、周萍、邓星、周仕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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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4 |
(2019)川0114民初3676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诉被告蒋景理、王君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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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4民初367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被告- 蒋景理 王君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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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4民初3676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诉被告蒋景理、王君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景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67296.36元及逾期利息(以167296.36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蒋景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支付借款期内利息13057.25元、服务费7200元;三、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62元,由被告蒋景理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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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5 |
(2019)川0114民初3677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诉被告常雁飞、谢沛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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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4民初36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被告- 常雁飞 谢沛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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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4民初3677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诉被告常雁飞、谢沛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雁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75367.34元及逾期利息(以75367.34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常雁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支付借款期内利息、服务费14469.18元;三、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1元,由被告常雁飞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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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6 |
(2019)川0114民初3678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诉被告方敏杰、刘娟、张宗才、成都永麦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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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4民初36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被告- 方敏杰 刘娟 张宗才 成都永麦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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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4民初3678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诉被告方敏杰、刘娟、张宗才、成都永麦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敏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20233.34元及逾期利息(以120233.34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方敏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支付借款期内利息10386.26元、服务费4800元;三、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7元,由被告方敏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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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7 |
(2019)川0114民初5797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与被告李富国、叶支林、周秀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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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4民初579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被告- 李富国 叶支林 周秀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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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4民初5797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与被告李富国、叶支林、周秀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服务费、律师费共计140560.158元,并以年利率24%为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息费,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上午10时在本院斑竹园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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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8 |
(2019)川0114民初5800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与被告郑军、黄传明、向金梅、成都喜多贝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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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4民初58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被告- 郑军 黄传明 向金梅 成都喜多贝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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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4民初5800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与被告郑军、黄传明、向金梅、成都喜多贝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服务费、律师费共计178442.50元,并以年利率24%为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息费,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上午10时在本院斑竹园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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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9 |
(2019)川0114民初5818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与被告胡克莲、陈其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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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4民初58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被告- 胡克莲 陈其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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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4民初5818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与被告胡克莲、陈其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服务费、律师费共计204569.5元,并以年利率24%为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息费,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上午10时在本院斑竹园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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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10 |
(2019)川0114民初4396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与被告舒敏、汪玉兰、罗远康、四川领衔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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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4民初43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 被告- 舒敏 汪玉兰 罗远康 四川领衔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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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4民初4396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与被告舒敏、汪玉兰、罗远康、四川领衔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75527.53元,利息、罚息、服务费(统称逾期息费)暂计33063.30元(逾期息费暂自最后一次扣款之次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1月24日,逾期息费应支付至实际付清款项时止),律师费3000元,以上总计:311590.83元;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10时在本院斑竹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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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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