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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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兴创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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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民终172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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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4-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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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林先金、陈阿斌、杨凌、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中冶天风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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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林先金 当事人- 福建滨港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陈阿斌 长沙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泉港中冶天风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杨凌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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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福建滨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办事处大楼3楼317室):本院受理原告林先金与被告长沙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阿斌、杨凌、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中冶天风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的审理与你司有利害关系,故依法追加你司为本案第三人。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故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长沙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阿斌、杨凌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90476元及相应利息;二、判令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诉求金额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判令被告泉州市泉港中冶天风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就第一项诉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请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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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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