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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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郑伟琳、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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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2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郑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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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7-02 |
2 |
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陆成炎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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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执5137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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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7-04 |
3 |
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张笑玲、梁鸿挺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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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恢1293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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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4-01 |
4 |
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与陆成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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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1526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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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2-24 |
5 |
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丰盛文华家具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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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异17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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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6-01 | 2020-11-10 |
6 |
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巧力服饰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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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异17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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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6-01 | 2020-11-10 |
7 |
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跨越者箱包有限公司、刘俊池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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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异14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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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10-29 |
8 |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康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梁立光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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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153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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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12-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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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3民初8964号原告广东美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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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8964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广东美亚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 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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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8964号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美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于2020年1月2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2、撤销被告将(2019)粤0113执192号、(2020)粤0113执恢207号等十个执行案件中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10时15分于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539981632021-07-2218:11:01:0(2021)粤0113民初8964号原告广东美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被告,送达,公告,原告,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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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2 |
(2020)粤06民再71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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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再71号之一 | 保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广州华圣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林洁玉 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 梁松山 凌美章 曾昭奉 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张富英 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 张锦华 张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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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再71号之一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富英、张国华、凌美章: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广州华圣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锦华、梁松山、张国华、凌美章、张富英、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曾昭奉、林洁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民再7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2020)粤06民再71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替代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参加诉讼,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退出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院作出(2020)粤06民再7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2255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2255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2255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张锦华、梁松山、张国华、凌美章、张富英对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225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锦华、梁松山、张国华、凌美章、张富英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广州华圣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225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54505.89元,由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450.59元,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锦华、梁松山、张国华、凌美章、张富英、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负担49055.3元,广州华圣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49055.3元的二分之一即24527.65元负补充责任。再审案件受理费32064.84元,由广州华圣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032.42元,由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032.4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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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3 |
(2021)粤0604执异28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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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283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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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283号梁正光、黎善初:关于郑伟琳与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283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20)粤0604执恢129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郑伟琳,原债权人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郑伟琳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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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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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异344号叶剑锋与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耀楠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诗豪纱线有限公司、张文艳、李志东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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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异3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诗豪纱线有限公司 张文艳 佛山市南海区耀楠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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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异344号佛山市南海区耀楠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诗豪纱线有限公司、张文艳: 关于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耀楠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诗豪纱线有限公司、张文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叶剑锋提出书面异议。因你下落不明,故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6执异344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异议人叶剑锋的异议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38873282021-04-2215:53:08:600联系人:唐淑兰、黄谷宜(2021)粤0106执异344号叶剑锋与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耀楠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诗豪纱线有限公司、张文艳、李志东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佛山市南海区耀楠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诗豪纱线有限公司、张文艳: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联系人:唐淑兰、黄谷宜电话:830067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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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5 |
(2020)粤0604执异1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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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153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康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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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153号佛山市禅康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梁立光、张笑玲、梁鸿挺、梁正光、黎善初:关于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153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变更本院(2019)粤0604执706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广州德澳投资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承办法官:曹彦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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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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