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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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保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特发口岸服务有限公司莲塘口岸管理处、深圳市口岸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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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527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绿保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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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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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绿保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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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民初18174号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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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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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保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桃源里音乐主题餐吧、刘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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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8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绿保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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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0-12-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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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9民初186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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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8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绿保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志刚 深圳市龙华区桃源里音乐主题餐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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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864号刘志刚、深圳市龙华区桃源里音乐主题餐吧:原告深圳市绿保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刚、深圳市龙华区桃源里音乐主题餐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桃源里音乐主题餐吧、刘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绿保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207.03元及利息(利息以38207.0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被告清偿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绿保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桃源里音乐主题餐吧、刘志刚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联系人:余素颖联系电话:0755-2108804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龙华法院6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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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2 |
(2020)粤0309民初186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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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8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龙华区桃源里音乐主题餐吧 深圳市绿保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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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864号深圳市龙华区桃源里音乐主题餐吧、刘志刚:原告深圳市绿保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刚、深圳市龙华区桃源里音乐主题餐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桃源里音乐主题餐吧、刘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绿保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207.03元及利息(利息以38207.0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被告清偿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绿保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桃源里音乐主题餐吧、刘志刚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联系人:余素颖联系电话:0755-2108804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龙华法院民庭617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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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3 |
(2020)粤0309民初18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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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8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绿保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志刚 深圳市龙华区桃源里音乐主题餐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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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864号刘志刚、深圳市龙华区桃源里音乐主题餐吧: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绿保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刚、深圳市龙华区桃源里音乐主题餐吧买卖合同纠纷因被告刘志刚、深圳市龙华区桃源里音乐主题餐吧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8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4日16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开庭,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8207.03元及占用资金的利息(利息以38207.0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5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11月6日为854.09元,请求计至被告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以上本息合计39061.12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卢诗晓联系电话:0755-2108804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917室民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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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
4 |
(2020)粤0309民初186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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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8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绿保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志刚 深圳市龙华区桃源里音乐主题餐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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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864号刘志刚、深圳市龙华区桃源里音乐主题餐吧: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绿保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刚、深圳市龙华区桃源里音乐主题餐吧买卖合同纠纷因被告刘志刚、深圳市龙华区桃源里音乐主题餐吧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8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4日15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开庭,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8207.03元及占用资金的利息(利息以38207.0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5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11月6日为854.09元,请求计至被告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以上本息合计39061.12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卢诗晓联系电话:0755-2108804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917室民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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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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