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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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30100097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T857的车辆,于2019年07月19日20时19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九龙湖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2.2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吨,该车超限5.25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环北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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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详情 |
2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30100098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76951的车辆,于2019年07月17日22时05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九龙湖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4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吨,该车超限4.47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环北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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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30100101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7E519的车辆,于2019年07月19日15时49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九龙湖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0.2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吨,该车超限3.22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环北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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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30100100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7E519的车辆,于2019年07月18日15时31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九龙湖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0.3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吨,该车超限3.3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环北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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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详情 |
5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30100096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T857的车辆,于2019年07月02日17时45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临江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3.8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吨,该车超限6.82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环北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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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30100099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7F018的车辆,于2019年07月29日22时03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九龙湖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3.03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吨,该车超限6.03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环北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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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详情 |
7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0043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T857的车辆行驶在G1504(绕城高速)12K+100M非现场检测点时,经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该车重量超限,请前往就近治超站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2.2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吨,该车超限5.20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环北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经路侧电子情报板提示后,当事人虽未当场到就近超限检测站接受处理,但经事后通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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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详情 |
8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0037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T857的车辆行驶在G1504(绕城高速)24K+500M非现场检测点时,经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该车重量超限,请前往就近治超站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0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吨,该车超限4.05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环北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经路侧电子情报板提示后,当事人虽未当场到就近超限检测站接受处理,但经事后通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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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详情 |
9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0036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7E519的车辆行驶在G1504(绕城高速)12K+100M非现场检测点时,经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该车重量超限,请前往就近治超站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3.6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吨,该车超限6.60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环北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经路侧电子情报板提示后,当事人虽未当场到就近超限检测站接受处理,但经事后通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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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详情 |
10 | 北公路罚[2019]03(41)10277号 |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6月05日,宁波市环北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7F018在G329杭朱线178K+210M慈溪方向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4月29日21时28分车号为浙B7F018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178K+210M慈溪方向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2599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9339千克,超限234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6月0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27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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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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