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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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58号+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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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彼岸大道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徐红军 徐洪林 徐晨霞 田长妹 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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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58号徐红军、徐洪林、徐晨霞、田长妹、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徐红军、徐洪林、徐晨霞、田长妹、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19)粤0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分别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深圳市彼岸大道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诉状主要内容为:1.变更(2015)(2019)粤0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被告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归还所欠借款本金78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7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18年3月21日起算至2018年6月21日的利息2990000元;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撤销(2019)粤0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改判被告徐红军、徐洪林、徐晨霞、田长妹、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深圳市彼岸大道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万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6480.45元;三、本案上诉费由徐红军、徐洪林、徐晨霞、田长妹、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状主要内容为:一、撤销(2019)粤0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二、判决深圳市彼岸大道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红军、徐洪林、徐晨霞、田长妹、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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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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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5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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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彼岸大道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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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58号徐红军、徐洪林、徐晨霞、田长妹、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徐红军、徐洪林、徐晨霞、田长妹、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归还所欠借款本金78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7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田长妹、被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徐洪林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长妹、被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徐洪林代偿后,有权向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上述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有权对被告田长妹持有的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5%的股权、被告徐洪林持有的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49%的股权、被告徐红军持有的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25%的股权、被告徐晨霞持有的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24%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田长妹、徐洪林、徐红军、徐晨霞代偿后,有权向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225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27258.6元,由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承担37956元,由被告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田长妹、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徐洪林、徐红军、徐晨霞承担489302.6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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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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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5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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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彼岸大道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徐红军 徐洪林 徐晨霞 田长妹 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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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58号徐红军、徐洪林、徐晨霞、田长妹、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徐红军、徐洪林、徐晨霞、田长妹、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归还所欠借款本金78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7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田长妹、被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徐洪林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长妹、被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徐洪林代偿后,有权向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上述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有权对被告田长妹持有的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5%的股权、被告徐洪林持有的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49%的股权、被告徐红军持有的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25%的股权、被告徐晨霞持有的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24%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田长妹、徐洪林、徐红军、徐晨霞代偿后,有权向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225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27258.6元,由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承担37956元,由被告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田长妹、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徐洪林、徐红军、徐晨霞承担489302.6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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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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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58号传票公告徐洪林、徐红军、徐晨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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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深圳市彼岸大道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田长妹 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 徐洪林 徐红军 徐晨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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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58号徐洪林、徐红军、徐晨霞: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田长妹、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徐洪林、徐红军、徐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证据交换及开庭时间分别为2019年9月10日9时30分、2019年9月11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三十六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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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5 |
(2019)粤03民初358号传票公告徐洪林、徐红军、徐晨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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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彼岸大道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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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58号徐洪林、徐红军、徐晨霞: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田长妹、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徐洪林、徐红军、徐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证据交换及开庭时间分别为2019年9月10日9时30分、2019年9月11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三十六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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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6 |
(2018)粤03财保21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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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财保217号 | - |
原告-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彼岸大道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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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财保217号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晨霞、支文琴: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彼岸大道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你方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通知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晨霞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股权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94,134,075.62元为限。合议庭成员为时春蕾、唐国林、尹伊,书记员为郭立洲。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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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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