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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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艳秋、李宝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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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再审申请人-张艳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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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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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浙杭民终字第5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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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民终字第588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 张艳秋 当事人- 浙江农都近江水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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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都近江水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艳秋上诉你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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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6 |
2 |
(2013)杭下民初字第16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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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下民初字第169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李宝华 张艳秋 被告- 浙江农都近江水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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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都近江水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艳秋、李宝华诉你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张艳秋、李宝华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杭下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杭下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及其他相关材料。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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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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