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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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日东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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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922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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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7-28 |
2 |
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日东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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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922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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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7-28 |
3 |
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与张运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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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977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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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8-11 |
4 |
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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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执151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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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6-07 |
5 |
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与邱云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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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383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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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8-15 |
6 |
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与刘笃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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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603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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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6-08 |
7 |
吴用与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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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224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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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09 |
8 |
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尚登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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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知民终1631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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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3-15 |
9 |
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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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5689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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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2-18 |
10 |
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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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279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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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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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2民初97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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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975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陈伟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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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9751号陈伟雄: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伟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单位)无法联系,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雄于2019年6月6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二、被告陈伟雄向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自2020年4月1日起计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其中自2020年6月17日起租金为14280元/月),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共计30600元】;三、被告陈伟雄向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补交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11月16日已享受的租金折扣优惠36720元;四、被告陈伟雄支付的租赁保证金36720元由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没收;五、被告陈伟雄向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迟延支付租金违约金(自2020年4月6日起每日按欠费金额的1‰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为1432.08元,计算方式详见附表);六、被告陈伟雄于合同解除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交还位于中山市古镇镇同兴路98号利和广场购物中心1层1011号商铺,并复原至毛坯状态。逾期的,应自期满之次日起至被告交还涉案商铺之日止,按每月28560元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七、被告陈伟雄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八、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伟雄负担。(上述暂合计107472.0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伟雄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9日下午16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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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
2 |
(2020)粤2072民初38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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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384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邱云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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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3843号邱云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邱云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确认双方在2017年7月29日签订的《中山利和广场商铺租赁合同》在2020年1月25日解除;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25日的租金17000.59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897.31元;(2019年11月、12月每月以6057.68元为基数,2020年1月以4885.23元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每月分段计算,暂计至2020年1月25日是897.31元,实际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四、请求判令原告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16783.2元;五、请求判令被告补交已享受的租金本金优惠182026.66元;六、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后7日内向原告腾退位于中山市古镇镇同兴路98号利和广场购物中心四层4011号商铺并复原至毛坯状态。逾期腾退的,应自期满之次日起至被告交还涉案商铺之日止,按每月24230.74元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222707.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邱云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9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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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3 |
(2018)粤2072民初120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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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200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何均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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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12006号何均垣: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均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2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均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租金10395元及违约金(以每月租金94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起按年利率24%于每月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二、解除双方于2016年7月13日签订的《装修补贴协议书》。三、被告何均恒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退还装修补贴款8571元。四、被告何均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元给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五、驳回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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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
4 |
(2018)粤2072民初120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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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200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何均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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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12006号何均垣: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均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的租金10395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6412.77元(以2835元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按计算周期分段计算,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为6412.77元,实际计算至付清租金之日止)。三、解除双方在2016年7月13日签订的《装修补贴协议书》。四、被告向原告返还装修补贴款8571元。五、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何均垣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4月16日09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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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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