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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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综执合浦罚〔2020〕4号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1月13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合浦县公馆镇盐田村配套的石灰石矿山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岸滩堆放固体废物。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北综执改〔2020〕0002305号)以及送达回证1份;2.2020年1月13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2020年1月13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附现场照片5张);4.2020年1月13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5.《关于华润水泥(合浦)有限公司4500吨/天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管字[2009]265号)复印件;6.《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华润水泥(合浦)有限公司4500吨/天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桂环审[2018]182号)复印件;7.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贵新身份证复印件;8.该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身份证复印件;9.华润水泥(合浦)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0.《授权委托书》1份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综执合浦告〔2020〕4号)后,你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书》提出的意见主要有两点:1.石灰石矿区填土平整区域属于陆地,不属于海洋或岸滩;2.矿区挖出的表土用作加固围堰及回填渗水坑,属于正常的矿区开采作业。由于你公司直至2020年4月29日提交的证据依然不足,我大队于2020年5月14日给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发函,要求派员协助调查你公司石灰石矿区填土平整区域自然属性,2020年6月8日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华润水泥(合浦)有限公司石灰石矿区填土平整区域自然属性的复函》给出的最新结果:华润水泥(合浦)有限公司石灰石矿区填土平整区域部分属海域,部分属于陆地。对于你公司提交的第二点意见我局根据《关于华润水泥(合浦)有限公司4500吨/天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管字[2009]265号),矿区挖出的表土属固体废物,华润水泥(合浦)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岸滩堆放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岸滩擅自排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弃物。确需临时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必须按照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二)堆放、处理的地点和占地面积;(三)固体废弃物的种类、成分,年堆放量、处理量,积存堆放、处理的总量和堆放高度;(四)固体废弃物堆放、处理的期限,最终处置方式;(五)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六)防止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技术和措施;(七)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综上,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的处罚已综合考虑你公司情况,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金额适度,故不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处罚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的行政处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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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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