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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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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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454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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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6-30 |
2 |
谢乙民与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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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97民终6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谢乙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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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6-09 |
3 |
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虞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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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1民初300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某甲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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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08 |
4 |
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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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458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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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6-30 |
5 |
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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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1民初300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某甲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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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08 |
6 |
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窦泽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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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1民初300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某甲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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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08 |
7 |
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桂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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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1民初300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某甲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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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08 |
8 |
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高迎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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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87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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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10 |
9 |
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董振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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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1民初300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某甲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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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5-08 |
10 |
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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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1民初301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某甲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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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5-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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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7民初55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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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民初554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鸿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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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民初5549号王鸿杰:本院受理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7民初5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王鸿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2677.05元及违约金[以2015年10月起至2021年8月期间拖欠的各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78.55元为基数,自应当交纳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次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该月物业管理服务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二、限被告王鸿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3日至2021年8月30日水损费383.79元、2018年11月13日至2021年8月30日电损费704.03元、2018年10月5日至2021年8月30日电梯用电公摊费246.22元、2018年10月6日至2021年8月30日公共照明公摊费233.18元、2018年10月13日至2021年8月30日绿化用水公摊费19.74元,合计1586.96元;三、驳回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0.22元,由被告王鸿杰负担275.7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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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2 |
(2021)琼0107民初55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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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民初555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骆琼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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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民初5551号骆琼娣:本院受理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7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骆琼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9506.64元及违约金[以2018年1月起至2021年8月期间拖欠的各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16.06元为基数,自应当交纳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次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该月物业管理服务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二、限被告骆琼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3日至2021年8月30日水损费464.4元;2018年11月13日至2021年8月30日电损费851.97元;2018年10月05日至2021年8月30日电梯用电公摊费562.06元;2018年10月06日至2021年8月30日公共照明公摊费282.17元;2018年10月13日至2021年8月30日绿化用水公摊费23.87元,合计2184.47元;三、驳回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3.83元,由被告骆琼娣负担168.1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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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3 |
(2021)琼0107民初55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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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民初555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晓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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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民初5550号王晓东:本院受理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7民初5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王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5937.43元及违约金[以2019年2月起至2021年8月期间拖欠的各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91.53元为基数,自应当交纳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次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该月物业管理服务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二、限被告王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3日至2021年8月30日水损费411.09元;2018年11月13日至2021年8月30日电损费755.21元;2018年10月05日至2021年8月30日电梯用电公摊费257.48元;2018年10月06日至2021年8月30日公共照明公摊费250.13元;2018年10月13日至2021年8月30日绿化用水公摊费21.15元,合计1695.06元;三、驳回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7元,由被告王晓东负担43.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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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4 |
(2021)琼0107民初55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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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民初552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孔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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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民初5527号孔德明:本院受理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7民初5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孔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1767.62元;二、限被告孔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公摊水费78.91元、公摊电费657.86元;三、限被告孔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10日的违约金共计为1402.77元;之后的违约金,以11767.62元为基数,按日3‱计算,自2021年4月11日至实际付清欠交的物业管理费止);四、驳回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4元,被告孔德明负担2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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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
5 |
(2021)琼0107民初55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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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民初552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恩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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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民初5529号王恩师:本院受理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恩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7民初5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王恩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3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081.04元;二、限被告王恩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公摊水费47.89元、公摊电费469.56元;三、限被告王恩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14.71元,并以4075.0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3‱计算,自2021年5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欠交的物业管理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王恩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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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
6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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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293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田清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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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7民初32933号 田清华: 本院受理(2021)粤0307民初39233号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32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田清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 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5537.96元、2016年12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水费3853.92元、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专项维修金1213.92元,共计人民币20605.8元;二、被告田清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661.39元;三、驳回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5元,由被告田清华负担。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216.5元,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田清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16.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十日 本公告内容于2022年3月10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告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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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7 |
(2021)琼0107民初55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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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民初552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文华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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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民初5528号文华明:本院受理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7民初5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文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0964.25元;二、限被告文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15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公摊水费179.52元、公摊电费1531.07元;三、限被告文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64.87元,并以10964.2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3‱计算,自2021年5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欠交的物业管理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文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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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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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1029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冯宏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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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10293号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271民初10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冯宏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9625元及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4月1日起逐月以240.6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止);二、被告冯宏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水电公摊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元(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冯宏伟负担139元,由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元。限冯宏伟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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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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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1028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永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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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10285号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271民初10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杨永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2054.5元及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违约金自2012年2月1日起逐月以245.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止);二、被告杨永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水电公摊费4500元;三、驳回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2元(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杨永平负担509元,由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3元。限杨永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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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10 |
(2021)琼0107民初35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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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民初350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达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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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民初3505号吴达卉: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达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函、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举证表、廉政监督卡、当庭认证宣判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保证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物业管理费9061.5元;(2)2017年1月1日暂计至2021年2月28日逾期付款滞纳金6568.86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0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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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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