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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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泉州贵格纸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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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550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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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21-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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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泉美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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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218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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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9-04 | 2020-03-13 |
3 |
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白绵纸业有限公司;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王丽珠;李秋瑾;洪小木;郭友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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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3执1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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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19-07-08 | 2019-10-16 |
4 |
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凯微通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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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3执4658号之一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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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18-11-13 | 2019-01-09 |
5 |
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蓝天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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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3执83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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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18-11-11 | 2019-01-09 |
6 |
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泽仕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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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3执465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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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18-10-31 | 2019-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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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蔡莉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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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21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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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10-30 | 2019-01-22 |
8 |
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志生、厦门志禾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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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467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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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18-10-12 | 2019-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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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宏利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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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153号之五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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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18-09-11 00:00:00 | 2019-01-09 |
10 |
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精致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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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执230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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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18-09-10 | 2019-01-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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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闽0503民初46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柯震 远太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 安溪乌龙茶高科技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市鲤城大酒店 林文侨 许惠玲 林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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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7-06-13 |
2 | (2016)闽0503民初46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易小宝 远太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 安溪乌龙茶高科技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市鲤城大酒店 林文侨 许惠玲 林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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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7-06-13 |
3 | (2016)闽0503民初46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中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远太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 安溪乌龙茶高科技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市鲤城大酒店 林文侨 许惠玲 林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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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7-06-13 |
4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中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远太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 安溪乌龙茶高科技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市鲤城大酒店 林文侨 许惠玲 林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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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6-08-11 |
5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易小宝 远太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 安溪乌龙茶高科技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市鲤城大酒店 林文侨 许惠玲 林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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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临夏市人民法院 | G52 | 2016-08-11 |
6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柯震 远太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 安溪乌龙茶高科技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市鲤城大酒店 林文侨 许惠玲 林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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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52 | 2016-08-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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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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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破19号之二 | - |
当事人- 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 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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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03-2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5破19号之二申请人: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叶永宏。经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发鞋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将钦发鞋服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2020年6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钦发鞋服破产清算一案。并经随机摇号指定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为钦发鞋服管理人。2021年3月1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提请宣告债务人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破产及终结破产程序报告》,申请裁定宣告钦发鞋服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称因向债务人登记住所地寄送《破产案件公告》及管理人接收移交企业资产、经营手续、印鉴、财务账目等通知,但函件退回。由于没有其他联系方式,管理人到债务人登记住所地(经营场所)张贴上述相关破产文件及通知,并发现经营场所已由其他单位使用,未发现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机构和财产。管理人通过向相关单位调取及相关网络系统查询,未发现债权人财产及财产线索。管理人审核确认申报的债权169148564.75元,经管理人调查核实,钦发鞋服确无财产可供分配,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钦发鞋服及其相关人员未向管理人提供钦发鞋服的财产、印章、证照、账簿等,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宣告钦发鞋服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钦发鞋服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宣告钦发鞋服破产并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公司股东没有向管理人移交财产、账册,导致无法清算的,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公司股东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何冠雄审判员陈亚生审判员骆志鹏二○二一年三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卢菲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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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2 |
[裁判文书]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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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破19号 | - |
当事人- 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 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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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5破19号之二申请人: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叶永宏。经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发鞋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将钦发鞋服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2020年6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钦发鞋服破产清算一案。并经随机摇号指定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为钦发鞋服管理人。2021年3月1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提请宣告债务人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破产及终结破产程序报告》,申请裁定宣告钦发鞋服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称因向债务人登记住所地寄送《破产案件公告》及管理人接收移交企业资产、经营手续、印鉴、财务账目等通知,但函件退回。由于没有其他联系方式,管理人到债务人登记住所地(经营场所)张贴上述相关破产文件及通知,并发现经营场所已由其他单位使用,未发现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机构和财产。管理人通过向相关单位调取及相关网络系统查询,未发现债权人财产及财产线索。管理人审核确认申报的债权169148564.75元,经管理人调查核实,钦发鞋服确无财产可供分配,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钦发鞋服及其相关人员未向管理人提供钦发鞋服的财产、印章、证照、账簿等,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宣告钦发鞋服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钦发鞋服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宣告钦发鞋服破产并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公司股东没有向管理人移交财产、账册,导致无法清算的,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公司股东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何冠雄审判员陈亚生审判员骆志鹏二○二一年三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卢菲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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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3 |
[受理破产]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等相关人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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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破19号 | - |
当事人- 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 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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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闽05破19号本院根据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6月29日裁定受理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8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万达广场写字楼B座506-507;邮政编码:36200;联系人:王律师、张律师;联系电话:13788831871(王)、18659240633(张)〕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8月27日上午九时在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楼二楼第九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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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4 |
[受理破产]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及其相关人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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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破4号 | - |
当事人- 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 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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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闽05破4号本院根据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3月11日裁定受理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担任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5月2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金贸大厦A幢528#;邮政编码:362000;联系人:叶冰冰、蔡晓鹏;联系电话:13950220729、1590595585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事项管理人将另行通知。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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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5 |
[裁判文书]黄志生、厦门志禾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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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467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志生 厦门志禾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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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生、厦门志禾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生、厦门志禾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7)闽0503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对福建精致木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65.4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395元,由被告黄志生、厦门志禾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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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2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黄志生、厦门志禾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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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志生 厦门志禾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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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生、厦门志禾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生、厦门志禾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黄志生、厦门志禾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债务人福建精致木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65.4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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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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