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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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17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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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17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 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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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3174号潘伟明:本院受理原告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合同纠纷一案,本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317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本金4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7200元;三、被告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潘伟明对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因减少诉讼请求而多预交的诉讼费52052.26元,本院予以清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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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2 |
(2020)粤0305民初2555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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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55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 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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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5558号潘伟明:本院受理原告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合同纠纷一案,本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5558号民事判决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本金34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34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潘伟明对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因减少诉讼请求而多预交的诉讼费246.77元,本院予以清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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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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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55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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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55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 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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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5557号潘伟明:本院受理原告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合同纠纷一案,本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555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本金4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潘伟明对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因减少诉讼请求而多预交的诉讼费286.4元,本院予以清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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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4 |
(2020)粤0305民初23174、25557、2555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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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174、25557、25558号 |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
原告- 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潘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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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3174、25557、25558号潘伟明:本院受理原告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三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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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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