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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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东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穆强及原审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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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辖终597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东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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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0-26 |
| 2 |
上诉人广东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邱子彬及原审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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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辖终598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东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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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0-26 |
| 3 |
上诉人广东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天及原审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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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辖终59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东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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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0-26 |
| 4 |
上诉人广东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经泉及原审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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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辖终595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东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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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0-26 |
| 5 |
邱子彬、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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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邱子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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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彭天、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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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彭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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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何穆强、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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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何穆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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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超凡、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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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仝超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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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李兴方、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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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李兴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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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陈经泉、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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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陈经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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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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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粤1972民初2352号之二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方昭智、王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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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35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彭天 被告- 方昭智 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 王帅 潘小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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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352号之二方昭智(公民身份号码为44152219920923XXXX)、王帅(公民身份号码为23110219940712XXXX):本院受理原告彭天与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方昭智、王帅、潘小剑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彭天支付工资1500元;二、限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彭天支付经济补偿金4026元;三、限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彭天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790元;四、被告潘小剑、王帅、方昭智对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彭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潘小剑、王帅、方昭智共同负担。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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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 2 |
(2020)粤1972民初2351号之二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方昭智、王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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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35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经泉 被告- 方昭智 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 王帅 潘小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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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351号之二方昭智(公民身份号码为44152219920923XXXX)、王帅(公民身份号码为23110219940712XXXX):本院受理原告陈经泉与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方昭智、王帅、潘小剑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经泉支付经济补偿金4105元;二、限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经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629元;三、被告潘小剑、王帅、方昭智对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陈经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潘小剑、王帅、方昭智共同负担。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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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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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353号之二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方昭智、王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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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35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何穆强 被告- 方昭智 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 王帅 潘小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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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353号之二方昭智(公民身份号码为44152219920923XXXX)、王帅(公民身份号码为23110219940712XXXX):本院受理原告何穆强与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方昭智、王帅、潘小剑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穆强支付经济补偿金2048.5元;二、限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穆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451元;三、被告潘小剑、王帅、方昭智对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何穆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潘小剑、王帅、方昭智共同负担。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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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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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354号之二公告民事判决书(方昭智、王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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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35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邱子彬 被告- 方昭智 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 王帅 潘小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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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354号之二方昭智(公民身份号码为44152219920923XXXX)、王帅(公民身份号码为23110219940712XXXX):本院受理原告邱子彬与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方昭智、王帅、潘小剑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邱子彬支付工资13733元;二、限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邱子彬支付经济补偿金3190.78元;三、限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邱子彬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000元;四、被告潘小剑、王帅、方昭智对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邱子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潘小剑、王帅、方昭智共同负担。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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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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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356号之二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方昭智、王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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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35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仝超凡 被告- 方昭智 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 王帅 潘小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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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356号之二方昭智(公民身份号码为44152219920923XXXX)、王帅(公民身份号码为23110219940712XXXX):本院受理原告仝超凡与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方昭智、王帅、潘小剑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仝超凡支付工资13733元;二、限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仝超凡支付经济补偿金5658元;三、限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仝超凡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236元;四、被告潘小剑、王帅、方昭智对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仝超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潘小剑、王帅、方昭智共同负担。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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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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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355号之二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方昭智、王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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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35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兴方 被告- 方昭智 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 王帅 潘小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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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355号之二方昭智(公民身份号码为44152219920923XXXX)、王帅(公民身份号码为23110219940712XXXX):本院受理原告李兴方与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方昭智、王帅、潘小剑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兴方支付工资14063元;二、限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兴方支付经济补偿金3290.98元;三、限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兴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066元;四、被告潘小剑、王帅、方昭智对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李兴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潘小剑、王帅、方昭智共同负担。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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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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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635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方昭智、王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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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63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肖剑文 被告- 王帅 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 潘小剑 方昭智 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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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635号方昭智(公民身份号码为44152219920923XXXX)、王帅(公民身份号码为23110219940712XXXX):本院受理原告肖剑文与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方昭智、王帅、潘小剑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们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变更被告申请书、关于起诉状的补充说明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上诉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以及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等文书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方昭智、王帅、潘小剑支付2019年12月工资差额1179.31元;2.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方昭智、王帅、潘小剑支付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12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5667.7元;3.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方昭智、王帅、潘小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5300元。原告提交了入职申请表、员工转正申请、离职通知书、离职申请表、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查询结果、网站内容视频光盘、刘小珍任职信息、劳动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合作协议、广东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等证据。上述文书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7日10时0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上一篇(2021)粤1972民初2337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曹二民)下一篇(2021)粤1972执2474号之一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吕赛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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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 8 |
(2020)粤1972民初2351-2356号之一公告应诉(方昭智、王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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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351-235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何穆强 彭天 陈经泉 仝超凡 邱子彬 李兴方 被告- 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 方昭智 王帅 潘小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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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351-2356号之一方昭智(公民身份号码为44152219920923XXXX)、王帅(公民身份号码为23110219940712XXXX):本院受理原告陈经泉、彭天、何穆强、邱子彬、李兴方、仝超凡与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方昭智、王帅、潘小剑劳动争议六案,因你们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15天)、传票(3.4)、廉政作风评价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上诉须知、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原告陈经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方昭智、王帅、潘小剑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14日工资差4050元;2.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方昭智、王帅、潘小剑支付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30893.07元;3.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方昭智、王帅、潘小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4528.57元。原告彭天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方昭智、王帅、潘小剑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14日工资差5300元;2.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方昭智、王帅、潘小剑支付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31702.3元;3.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方昭智、王帅、潘小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4688.97元。原告何穆强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方昭智、王帅、潘小剑支付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8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24357.23元;2.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方昭智、王帅、潘小剑支付经济补偿金2649.8元。原告邱子彬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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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 9 |
(2020)粤1972民初2351-2356号送达应诉(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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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351-235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邱子彬 李兴方 彭天 陈经泉 何穆强 仝超凡 被告- 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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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351-2356号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经泉、彭天、何穆强、邱子彬、李兴方、仝超凡与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好分享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六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15天)、传票(8.11)、廉政作风评价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上诉须知、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原告陈经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14日工资差4050元;2.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30893.07元;3.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4528.57元。原告彭天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14日工资差5300元;2.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31702.3元;3.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4688.97元。原告何穆强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8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24357.23元;2.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649.8元。原告邱子彬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6日工资差18683.33元;2.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0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24521.33元;3.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190.78元。原告李兴方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5月31日工资差330元;2.被告东莞市悦享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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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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