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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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卫医罚〔2020〕009号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
海宁市海洲街道文礼路23号尚东商务中心5幢1303室的海宁合一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开展OPT脱毛的医疗美容项目。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已停止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办法,考虑到你单位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立即停止医疗美容服务,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器械2、罚款八千元。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详见浙江省(海宁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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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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