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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栖喜装饰

    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晴岚路68号北辰凤凰天阶苑B1E1区1-10栋及地下车库、接连平台N单元27030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18
    • 法院公告 9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9

    法律诉讼1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徐永利与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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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徐永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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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原告王涛诉被告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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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王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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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告焦苏宇与被告南京栖喜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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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焦苏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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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长沙旺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长沙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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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长沙旺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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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周嵘嵘与南通栖喜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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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周嵘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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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齐二宝、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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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上诉人-齐二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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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邹中其、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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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上诉人-邹中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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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齐二宝与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转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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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齐二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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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齐二宝与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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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齐二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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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邓祖田、广州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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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邓祖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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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9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皖0203民初1264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齐二宝 被告- 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李齐 魏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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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G21 2019-02-21
    2 (2018)皖0203民初126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邹中其 被告- 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李齐 魏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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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G21 2019-02-21
    3 (2018)皖0203民初1265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徐永利 被告- 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李齐 魏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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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G21 2019-02-21
    4 (2018)湘0111民初55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长沙旺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魏鹏 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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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G37 2019-01-27
    5 (2018)湘0111民初55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长沙旺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魏鹏 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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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G58 2018-10-12
    6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邹中其 被告- 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李齐 魏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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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G15 2018-08-26
    7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徐永利 被告- 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李齐 魏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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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G15 2018-08-26
    8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齐二宝 被告- 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李齐 魏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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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G15 2018-08-26
    9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科斯摩门业经营部 被告- 南京栖喜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栖喜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李齐 魏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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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G29 2018-06-21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305执9019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15 详情

    送达公告1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6民初180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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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民初180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腾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栖喜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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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民初18051号深圳栖喜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魏鹏:原告深圳市腾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栖喜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民初18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市腾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栖喜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装饰材料产品供应协议》、《附加协议》于2021年8月17日解除;二、被告深圳栖喜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腾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406.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16148.53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5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3110.59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6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9259.1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2021年5月12日止;以54406.8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5月1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栖喜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腾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1元,由被告深圳栖喜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3.08元,由原告深圳市腾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92元。原深圳市腾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60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583.08元。被告深圳栖喜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83.0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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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2

    (2020)粤0113民初5748号原告邓祖田诉被告广州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政、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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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574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邓祖田 被告- 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李政 广州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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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5748号广州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邓祖田诉被告广州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政、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574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邓祖田支付工程违约金39925.18元;二、被告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政对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尚未缴纳出资120万元,李政尚未缴纳出资65万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邓祖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本诉诉讼费798元,由被告广州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李政共同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审判大楼)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20-39122598。特此通知。二O二一年六月四日539531082021-06-0716:46:10:798(2020)粤0113民初5748号原告邓祖田诉被告广州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政、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工程,有限公司,公告,装饰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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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4
    3

    (2020)粤0305执901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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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901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罗志强 被告- 深圳栖喜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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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9019号深圳栖喜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罗志强与被执行人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9019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该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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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4

    (2020)粤0113执异80号邓祖田与被执行人广州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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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执异8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邓祖田 当事人- 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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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执异80号李政、魏鹏、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祖田与被执行人广州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栖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113执5496号,下称5496号案】过程中,邓祖田向本院递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请求追加李政、魏鹏、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上列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广州栖喜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以(2020)粤0113执异80号案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法《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政为(2019)粤0113执5496号案的被执行人;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政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尚未缴纳出资120万元,李政尚未缴纳出资65万元】对广州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粤0113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书中欠邓祖田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驳回邓祖田的其他请求。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联系人:陈永桂联系电话:39122543传真电话:39122539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733号番禺区法院执行局535846972020-09-2723:40:17:263(2020)粤0113执异80号邓祖田与被执行人广州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送达,邓祖田,执行,公告,设计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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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5
    5

    (2020)粤0113民初5748号原告邓祖田诉你们及李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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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574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邓祖田 被告- 广州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魏鹏 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李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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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5748号广州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魏鹏、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祖田诉你们及李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邓祖田诉请本院判令:一、被告广州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赔偿,工程款违约金39925,18元(按照合同9.2规定,为合同金额199625.9元的20%计算);二、被告广州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案违约金39925.18元的利息。计算时间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利率以同期基准利率年利率0.35%计算;三、被告广州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次案件原告支付的诉讼的受理费、公告费以及调取工商信息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四、广州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所有自然人、公司股东(即五被告)在认缴未缴基础上承担公司未能偿还原告的金额,要求其股东公司及其所有自然人股东在认缴未缴出资基础上偿还连带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4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733号审判大楼三楼)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联系电话:39122598。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九日535566052020-09-0918:10:31:0(2020)粤0113民初5748号原告邓祖田诉你们及李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装饰,原告,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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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9
    6

    (2019)粤03民终2412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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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4128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 王应良 被上诉人- 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魏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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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粤03民终24128号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魏鹏: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应良与被上诉人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魏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深圳栖喜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王应良37287.78元;四、驳回上诉人王应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栖喜苹果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79元(已由王应良预交),由栖喜苹果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77元(已由王应良预交),由栖喜苹果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迳付预交费用的胜诉方,法院无需另行退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八月七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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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7
    7

    (2019)粤03民终2412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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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4128号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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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粤03民终24128号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魏鹏: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应良与被上诉人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魏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深圳栖喜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王应良37287.78元;四、驳回上诉人王应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栖喜苹果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79元(已由王应良预交),由栖喜苹果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77元(已由王应良预交),由栖喜苹果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迳付预交费用的胜诉方,法院无需另行退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八月七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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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7
    8

    (2020)粤0113执异80号邓祖田与被执行人广州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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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执异8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邓祖田 当事人- 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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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执异80号李政、魏鹏、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祖田与被执行人广州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113执5496号]过程中,邓祖田向本院递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请求追加李政、魏鹏、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上列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广州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以(2020)粤0113执异80号案立案受理。现因你们【李政,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市镇仰山村第四村民组12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850816071X;魏鹏,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78号2栋7单元305房,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7504011418;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晴岚路68号北辰凤凰天阶苑B1E1区1-10栋及地下车库、连接平台N单元2703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LA46FXD】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法《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答辩及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以及联系本院进行执行听证的期限均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作出裁决。特此公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六月三十日联系人:陈永桂联系电话:39122543传真电话:39122539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733号番禺区法院执行局534176112020-07-0316:49:41:106(2020)粤0113执异80号邓祖田与被执行人广州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执行,公告,有限公司,番禺区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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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30
    9

    (2019)粤03民终24128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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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4128号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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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粤03民终24128号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魏鹏: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应良与被上诉人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魏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院定于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点十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王伟、李小丽、黄国辉,书记员:冯建辉。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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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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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4128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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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4128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 王应良 被上诉人- 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魏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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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粤03民终24128号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魏鹏: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应良与被上诉人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魏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院定于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点十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王伟、李小丽、黄国辉,书记员:冯建辉。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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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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