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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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江平买卖合同纠纷的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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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74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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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7-25 | 2019-09-11 |
2 |
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无锡市宇恒车辆配件厂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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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19275号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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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3-18 | 2019-08-15 |
3 |
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江某、东某、东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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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保34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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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1-07 | 2019-06-13 |
4 |
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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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民终74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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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24 | 2019-12-23 |
5 |
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江某、东某、东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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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保5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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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2-24 | 2019-11-22 |
6 |
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智铃车业有限公司、王大晓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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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28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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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8-31 | 2019-06-27 |
7 |
黄伟、唐立斌等与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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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704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唐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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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7-07 | 2018-02-28 |
8 |
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东莞市本治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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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执23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姚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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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7-06-23 | 2019-06-26 |
9 |
姚安正、东莞市本治电动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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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执249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姚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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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7-06-23 | 2019-06-26 |
10 |
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江某、东某、东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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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保4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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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2-23 | 2019-06-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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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执74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 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 江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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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9-30 |
2 | (2016)粤1972民初95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 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 李丽文 江春兰 江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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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9-06 |
3 | (2016)粤1972民初95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 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 李丽文 江春兰 江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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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3-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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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执7441号限制消费令公告(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江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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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74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 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 江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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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7441号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江平: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江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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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
2 |
(2018)粤1972执7441号公告送达粤正量资评SA(2018)0038号《评估报告书》(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江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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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74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 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 江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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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7441号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江平: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江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查控了被执行人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东莞市大岭山镇鸡翅岭村109台电动车及粤SE6A06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并已委托广东正量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22600元。现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广东正量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粤正量资评SA(2018)0038号《评估报告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书。逾期不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并将于淘宝网发布拍卖公告,请自行关注后续拍卖事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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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
3 |
(2018)粤1972执7441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江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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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74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 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 江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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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7441号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江平: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江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9民终794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458376元、违约金1135266.18元(暂计至2018年6月28日,以后另计)、利息11347.18元(暂计至2018年7月23日,以后另计)、一审诉讼费30222元、同时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8752元,合计2663963.36元。被执行人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458376元、违约金1135266.18元、利息11347.18元(暂计至2018年7月23日,以后另计)、一审及二审诉讼费55444元、同时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004元,合计2689437.36元。被执行人江平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458376元、违约金1135266.18元、利息11347.18元(暂计至2018年7月23日,以后另计)、一审及二审诉讼费4814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8931元,合计2682067.36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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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4 |
(2016)粤1972民初955-2号解封裁定公告[江春兰(公民身份号码为362133195410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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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95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 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 李丽文 江春兰 江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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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955-2号江春兰: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李丽文、江春兰(公民身份号码为36213319541011****)、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1972民初955-7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因本案对被告江春兰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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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
5 |
(2016)粤1972民初955-1号财保裁定公告送达江春兰(公民身份号码为362133195410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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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95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 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 李丽文 江春兰 江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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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955-1号江春兰: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李丽文、江春兰(公民身份号码为36213319541011****)、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1972民初955-6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春兰的银行账号存款额度2302775.7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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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 |
6 |
(2017)粤1972执2807号公告失信名单及限制消费令(王大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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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28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智铃车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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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2807号东莞市智铃车业有限公司、王大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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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1 |
7 |
(2016)粤1972民初955号送达民事上诉状(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李丽文、江春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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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9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 江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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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955号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李丽文(36213319791026XXXX)、江春兰(36213319541011XXXX)、: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被告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江平及原告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分别提交的上诉状。被告江平请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1.依法撤销(2016)粤1972民初955号判决内容的第三项;2.依法改判江平无需对(2016)粤1972民初955号判决第一及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请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1.依法改判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货款1458376元;2.依法改判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58376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31日起按3‰/天计至所有货款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5年12月10日为844399.71元);3.依法改判李丽文、江春兰、江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一审、二审的受理费、保全费由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李丽文、江春兰、江平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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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
8 |
(2017)粤1972执2807号公告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智铃车业有限公司、王大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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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2807号 | - |
当事人- 东莞市智铃车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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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2807号东莞市智铃车业有限公司、王大晓: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97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东莞市智铃车业有限公司、王大晓应当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等共计177505.7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查找,均未找到你方。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动履行期为公告期满后三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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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
9 |
(2016)粤1972民初74号之二送达民事判决书(东莞市智铃车业有限公司、王大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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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智铃车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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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74号之二东莞市智铃车业有限公司、王大晓: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197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智铃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7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26日起,以7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26日起,以475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26日起,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2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大晓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大晓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东莞市智铃车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4855元,由原告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承担1381元;由被告东莞市智铃车业有限公司、王大晓共同承担347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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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4 |
10 |
(2016)粤1972民初74号之一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东莞市智铃车业有限公司、王大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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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智铃车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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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74号之一东莞市智铃车业有限公司、王大晓:本院受理江西省福能动力电池协同创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东莞市智铃车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66900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26日起暂算至2015年10月15日为70098元,续算至实际付清所有款项时止);2.被告王大晓对被告东莞市智铃车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东莞市智铃车业有限公司、王大晓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不答辩及提供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欧泽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晓晴、邝文健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定于2016年6月21日14时15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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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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