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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兴农融资

    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望江大道783号第二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9

    法律诉讼14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吴俊辉,云阳县恒和锻造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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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35民初540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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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阳县人民法院 2021-09-01 2021-09-27
    2

    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伍红燕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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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35民初201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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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2021-03-23 2021-03-31
    3

    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禄艾熊道祥等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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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235执50号之二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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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阳县人民法院 2021-03-15 2021-03-31
    4

    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许毅刚张银琼等追偿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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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235执1884号之二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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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阳县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1-03-12
    5

    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文青代和春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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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235执1255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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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3-12
    6

    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江秀碧龙海等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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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235执4946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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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阳县人民法院 2020-12-22 2020-12-25
    7

    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如功刘玉珍等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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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235执4647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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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阳县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0-12-24
    8

    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杜文均谭洪辉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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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235民初610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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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1-03-12
    9

    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向骏向蓉等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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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235执2016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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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阳县人民法院 2020-12-15 2020-12-24
    10

    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与宦开春云阳县发兴页岩砖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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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235执恢68号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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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0-12-1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渝0235民初59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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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235民初594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向蓉 张瑜 向骏 向贤英 向华 王加见 高宗腊 高宗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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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235民初5946号张瑜、向骏: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向蓉、张瑜、向骏、向贤英、向华、王加见、高宗腊、高宗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235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向蓉、张瑜、向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费用814888.72元,并从2017年11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付清代偿费用时止;被告向蓉、张瑜、向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1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7月29日上传日期:2019年7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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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9
    2

    (2018)渝0235民初69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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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235民初691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龙海 江秀碧 龙江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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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235民初6917号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龙海、江秀碧、龙江洋: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龙海、江秀碧、龙江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龙海、江秀碧、龙江洋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龙海、江秀碧、龙江洋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235民初6917号民事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本金250万元、代偿利息15.5万元(截止2018年10月11日止);支付从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的资金占用费19420.03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付清时止,以265.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二、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2.5万元;三、被告龙海、江秀碧、龙江洋对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龙海、江秀碧、龙江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云阳县人和街道工业园区A区的工业用地及房屋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40.00元,由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龙海、江秀碧、龙江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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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1
    3

    (2018)渝0235民初56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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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235民初562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市佳艺钢质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龙海 龙江洋 江秀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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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235民初5620号重庆市佳艺钢质门窗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龙海、龙江洋、江秀碧: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佳艺钢质门窗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龙海、龙江洋、江秀碧追偿权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235民初5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佳艺钢质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851832.19元,并从2018年5月11日起以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代偿款付清为止;二、被告重庆市佳艺钢质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35000元;三、被告龙海、江秀碧、龙江洋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对龙海所有的云阳县盘龙街道长安路27号2-1房屋(房地产权证号:310房地证2015字第0731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对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云阳县人和街道工业园区A区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先于本案登记的抵押债权优先于本案债权受偿);六、驳回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24元,由原告负担1314元,被告重庆市佳艺钢质门窗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龙海、江秀碧、龙江洋负担3791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2月25日上传日期:2019年2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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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5
    4

    (2018)渝0235民初56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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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235民初562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市佳艺钢质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龙海 江秀碧 龙江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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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235民初5620号重庆市佳艺钢质门窗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龙海、江秀碧、龙江洋:本院受理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佳艺钢质门窗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龙海、江秀碧、龙江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13日9时在本院第一调解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5日星期一上传日期:2018年11月5日星期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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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4
    5

    (2018)渝0235民初56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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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235民初562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市佳艺钢质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龙海 江秀碧 龙江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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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235民初5620号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佳艺钢质门窗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龙海、江秀碧、龙江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13日9时在本院第一调解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5日星期一上传日期:2018年11月5日星期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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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5
    6

    (2018)渝0235民初59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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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235民初594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云阳县圣山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 向蓉 向骏 张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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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235民初5946号向骏、张瑜: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阳县圣山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向蓉、向骏、张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代偿费用814888.72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付清代偿费用时止的资金占用费;二、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九时在云阳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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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30
    7

    (2018)渝0235民初6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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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235民初61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市君吉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喻清河 沈美英 赵光贵 吴玉清 李艳群 喻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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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235民初613号重庆市君吉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喻清河、沈美英、赵光贵、吴玉清、李艳群、喻勇: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君吉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喻清河、沈美英、赵光贵、吴玉清、李艳群、喻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235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君吉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费用2207651.15元,并从2016年12月7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付清时止。二、被告重庆市君吉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费2万元,并从2018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付清时止。三、被告喻清河、赵光贵、李艳群对本判决书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市君吉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被告沈美英、吴玉清、喻勇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代偿费用中2196238.20元,和以2196238.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费,以及本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市君吉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喻清河、赵光贵、李艳群持有的被告重庆市君吉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书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喻清河、赵光贵、李艳群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市君吉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82.00元,由被告重庆市君吉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附注:本公告发至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及本院公告栏,被告住所地并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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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5
    8

    (2017)渝0235民初58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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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235民初587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卫东 赵秀兰 云阳县长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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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公告刘卫东、赵秀兰、云阳县长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卫东、赵秀兰、云阳县长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235民初58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一、限被告刘卫东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费用630341.11元,并从2017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付清代偿费用时止。二、限被告刘卫东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费0.6万元。三、被告赵秀兰、云阳县长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卫东追偿。四、驳回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64.00元,由被告刘卫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二月十一日附注:本公告发至本院公告栏及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被告住所地并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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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11
    9

    (2017)渝0235民初4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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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235民初49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罗建英 周俊 陈建芬 简德明 翟俊 张馨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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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235民初496号罗建英:本院受理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罗建英、周俊、陈建芬、简德明、翟俊、张馨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235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建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022000.01元、律师费30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代偿款3022000.01元从2016年12月15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周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产(被告周俊所有的渝北区玉峰山镇玉峰村6社九里香堤1幢1-5-1房屋,被告陈建芬所有的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116、118、120、128、130号房屋,被告简德明所有的沙坪坝区高滩一村100栋2-5-1房屋,被告翟俊所有的沙坪坝区汉渝路43号17-16房屋,被告张馨允所有的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104号房屋)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月2日星期二上传日期:2018年1月2日星期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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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2
    10

    (2017)渝0235民初58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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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235民初587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市富宏再生资源加工有限公司 许国创 邓禹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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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235民初5878号重庆市富宏再生资源加工有限公司、许国创、邓禹梅: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富宏再生资源加工有限公司、许国创、邓禹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云阳县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11.16上传日期:2017.1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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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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