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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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潘立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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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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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解奥宁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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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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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李方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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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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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李正阳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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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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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纪鸭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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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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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金欣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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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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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杜飞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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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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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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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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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李保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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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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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凤雅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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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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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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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民初71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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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710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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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7105号申澈、谭智聪、唐贵金、王俊豪、吴焯明、谢峰、谢俊、邢维瀚、徐成红、严和斌、杨楚雄:原告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澈等二十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民初7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申澈等十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购机买断款(各被告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驳回原告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负担(各被告负担数额详见附表),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所负之数迳行给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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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
2 |
(2021)粤0391民初71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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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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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7110、7111号苏德锋等二十七人:原告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德锋等四十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民初7110、7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苏德锋等二十九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购机买断款(各被告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驳回原告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1819元,由原告负担125元,各被告共计负担1694元(各被告负担数额详见附表),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所负之数迳行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1944元,本院予以退回125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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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
3 |
(2021)粤0391民初71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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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710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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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7104号肖发庭、肖福飞、许兴望、许杨、杨刚、姚丽霞、余俊杰、湛楠楠、张凤云、张浩男、张邈、张鑫、张鑫琦、张宇宁、张甄、张振:原告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发庭等二十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民初7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肖发庭等十七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购机买断款(各被告具体额详见附表);二、驳回原告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892元,由原告负担40元,各被告共计负担852元(各被告负担数额详见附表),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所负之数迳行给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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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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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710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肖发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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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91民初7104号 肖发庭、肖福飞、许兴望、许杨、杨刚、姚丽霞、余俊杰、湛楠楠、张凤云、张浩男、张邈、张鑫、张鑫琦、张宇宁、张甄、张振: 原告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发庭等二十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民初7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肖发庭等十七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购机买断款(各被告具体额详见附表); 二、驳回原告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计892元,由原告负担40元,各被告共计负担852元(各被告负担数额详见附表),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所负之数迳行给付原告。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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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
5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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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710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申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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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91民初7105号 申澈、谭智聪、唐贵金、王俊豪、吴焯明、谢峰、谢俊、邢维瀚、徐成红、严和斌、杨楚雄: 原告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澈等二十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民初7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申澈等十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购机买断款(各被告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二、驳回原告智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负担(各被告负担数额详见附表),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所负之数迳行给付原告。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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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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