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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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703执7100号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7 | 详情 |
2 | (2021)粤0703执7099号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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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3968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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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968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被告- 江门市逸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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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江门市逸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9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门市逸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维护保养服务费837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按月利率1.5%为标准计算,其中27900元本金自2020年9月6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7900元本金自2020年12月14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7900元本金自2021年3月6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江门市逸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维修配件款1468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按月利率1.5%为标准计算,其中129元本金自2019年10月26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3240元本金自2020年7月30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3152元本金自2020年11月28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18元本金自2020年12月14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820元本金自2020年12月14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5130元本金自2021年3月6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33元,合计3885元[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门市逸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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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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