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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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川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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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15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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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8-19 |
2 |
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先锋、刘普阳、厦门市德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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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6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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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7-28 |
3 |
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德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史玉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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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异1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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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07 |
4 |
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四军、东莞市豫商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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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民终2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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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4-29 |
5 |
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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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15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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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8-19 |
6 |
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小民、蔡亮、东莞市民辉智能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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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民终2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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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4-29 |
7 |
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伯某、江某、徐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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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661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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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2-02 |
8 |
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茂龙、江西龙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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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财保727号 | - |
申请人-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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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7-28 |
9 |
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伯某、张某、宁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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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6031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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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04 |
10 |
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创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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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1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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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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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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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G63 | 2018-10-12 |
2 | (2018)粤1972民初112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新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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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9-29 |
3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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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G25 | 2018-09-22 |
4 | (2018)粤1972执68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永年区翼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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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8-31 |
5 | (2018)粤1972执68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翼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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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8-31 |
6 | (2017)粤1972民初99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翼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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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7-24 |
7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咸宁市恒星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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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8-07-13 |
8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深圳气立可气动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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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8-07-01 |
9 | (2017)粤1972民初99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翼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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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3-29 |
10 | (2017)粤1972民初106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永年区翼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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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3-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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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民初7584号上诉公告(陈云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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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75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云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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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7584号之二陈云鹏:本院受理原告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朗特公司)与被告陈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20)粤1972民初7584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伯朗特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伯朗特公司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1.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买卖合同书》(合同编号为SAG180706007)合同金额30%的逾期提货违约金2191500元;《买卖合同书》(合同编号为SAG180717015)合同金额30%的逾期提货违约金2190000元,合计4381500元;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买卖合同书》(合同编号为SAG180706007)逾期提货仓储费(逾期提货仓储费按逾期每天每台50元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0年3月26日为1037400元);3.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买卖合同书》(合同编号为SAG180717015)逾期提货仓储费(逾期提货仓储费按逾期每天每台50元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20年3月26日为910000元);4.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律师费12000元;5.由全部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如果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即依法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二一年一月十二日联系人:王济群、黄艳勋联系电话:0769-89889821、89889816联系地址:东莞市大朗镇政通路92号大朗法庭上一篇(2021)粤1972民初3886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连伟明)下一篇(2020)粤1972民初7584号判决公告(陈云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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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2 |
(2020)粤1972民初7584号应诉公告(陈云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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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75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云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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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7584号陈云鹏: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买卖合同书》(合同编号为SAG180706007)合同金额30%的逾期提货违约金2191500元;《买卖合同书》(合同编号为SAG180717015)合同金额30%的逾期提货违约金2190000元,合计43815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买卖合同书》(合同编号为SAG180706007)逾期提货仓储费(逾期提货仓储费按逾期每天每台50元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0年3月26日为10374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买卖合同书》(合同编号为SAG180717015)逾期提货仓储费(逾期提货仓储费按逾期每天每台50元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20年3月26日为910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000元;5.由全部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诉求金额暂共计63409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11月18日15时30分在本院大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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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
3 |
(2020)粤1972执5343号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东莞市豫商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杨四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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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53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豫商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杨四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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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5343号东莞市豫商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杨四军: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豫商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杨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们(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法将你们(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们(单位)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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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4 |
(2020)粤1972执5421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武汉新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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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54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新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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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5421号武汉新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新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你(单位)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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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5 |
(2020)粤1972执5421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武汉新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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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54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新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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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5421号武汉新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新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履行,权利人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其中,被执行人武汉新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77400元、违约金52864.2元(暂计至2019年2月12日)、律师费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736元、执行费1970元,合计139970.2元。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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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6 |
(2020)粤1972执5343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豫商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杨四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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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53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豫商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杨四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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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5343号东莞市豫商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杨四军: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豫商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杨四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2民初11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履行,权利人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其中,被执行人东莞市豫商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杨四军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60000、违约金129600元(暂计至2019年12月10日)、律师费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963元、执行费7455.63元,合计513018.63元。令你们(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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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7 |
(2019)粤1972执2183号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泉州多阳机械有限公司、杜代均、林丰胜、杜骏玮、李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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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21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多阳机械有限公司 杜代均 林丰胜 杜骏玮 李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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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2183号泉州多阳机械有限公司、杜代均、林丰胜、杜骏玮、李钰:申请执行人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多阳机械有限公司、杜代均、林丰胜、杜骏玮、李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1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已依法作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泉州多阳机械有限公司、杜代均、林丰胜、杜骏玮、李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并对被执行人泉州多阳机械有限公司、杜代均、林丰胜、杜骏玮、李钰实施限制消费措施。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公司方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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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8 |
(2019)粤1972执2180号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江永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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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21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塑友机电机设备有限公司 江永山 樊元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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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2180号江永山:申请执行人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塑友机电机设备有限公司、江永山、樊元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1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已依法作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江永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并对被执行人江永山实施限制消费措施。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公司方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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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9 |
(2018)粤1972执5928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东莞市金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黄根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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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59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金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黄根强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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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5928号东莞市金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黄根强:申请执行人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金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黄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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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
10 |
(2018)粤1972民初11249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武汉新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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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12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新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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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1249号武汉新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朗特公司)诉被告武汉新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作风评价卡、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伯朗特公司诉请判令:1.新盟公司向伯朗特公司支付货款77,400元整;2.新盟公司向伯朗特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16,563.60元。(从2018年1月1日起以剩余货款的0.1%/日计至起诉之日,暂计至2018年8月2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12月18日下午14时30分于本院大朗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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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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