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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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东莞市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东莞臻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伍建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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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328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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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07 |
| 2 |
深圳市新发建材有限公司与东莞臻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伍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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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250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新发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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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11-13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1972民初2472号之一公告应诉(伍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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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47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喻春森 被告- 伍建明 东莞臻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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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472号之一伍建明(公民身份号码为45098119921223XXXX):本院受理原告喻春森与被告东莞臻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伍建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伍建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伍建明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等材料。原告喻春森诉称: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85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1年6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2502审判庭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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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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