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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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6执130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5 | 详情 |
2 | (2022)粤0306执129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5 | 详情 |
3 | (2021)粤0306执26625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13 | 详情 |
4 | (2021)粤0306执26624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13 | 详情 |
5 | (2021)粤0306执26623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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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6执1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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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6执129号之一 | 人事争议 |
原告- 戚燕超 被告- 民事一 深圳每天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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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6执129号之一深圳每天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戚燕超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1]48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6执1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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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
2 |
(2022)粤0306执1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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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6执130号之一 | 人事争议 |
原告- 马振彪 被告- 民事一 深圳每天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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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6执130号之一深圳每天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振彪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1]4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6执1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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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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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6执129号之一 | 人事争议 |
原告- 戚燕超 当事人- 深圳每天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民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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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6执129号之一 深圳每天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戚燕超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1]48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6执1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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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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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26625号之一 | 人事争议 |
原告- 刘小云 当事人- 深圳每天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民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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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6执26625号之一 深圳每天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刘小云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航城)调[202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266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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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
5 |
(2021)粤0306执266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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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26625号之一 | 人事争议 |
原告- 刘小云 被告- 民事一 深圳每天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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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26625号之一深圳每天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小云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航城)调[202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266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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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
6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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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26624号之一 | 人事争议 |
原告- 洪艺芬 当事人- 深圳每天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民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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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6执26624号之一 深圳每天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洪艺芬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航城)调[2021]28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266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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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
7 |
(2021)粤0306执266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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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26624号之一 | 人事争议 |
原告- 洪艺芬 被告- 民事一 深圳每天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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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26624号之一深圳每天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洪艺芬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航城)调[2021]28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266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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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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