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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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孙润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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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执5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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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10-10 |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与文志伟、黄金霞、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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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562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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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7-14 |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与缪新和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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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640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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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3-11 |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伍淑琼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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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664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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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10-16 |
| 5 |
欧秀成、钟明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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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执86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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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2 | 2020-12-24 |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与李浩、廖文苑、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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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714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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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2-24 |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与吴坤学、谭术琼、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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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561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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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1-05-13 |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与梁晓洁、张丽维、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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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561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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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1-05-10 |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与梁志聪、刘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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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640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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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16 |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与黄惠莲、伍泳彤、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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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561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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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1-04-09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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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粤2071民初15622号公告民事裁定书(补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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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562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 被告- 黄金霞 文志伟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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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诉文志伟、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金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56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诉被告文志伟、黄金霞、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粤2071民初1562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20)粤2071民初1562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十四行中的“TD179L”补正为“粤TD179L”。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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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 2 |
(2020)粤2071民初15622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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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562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 被告- 文志伟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黄金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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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诉文志伟、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金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文志伟、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金霞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文志伟、黄金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偿还截止至2021年2月19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及个性化服务费105597.86元、违约金2652.15元、手续费2322元及利息(利息以实欠透支本金及实欠个性化服务费为基数,自欠款计息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2021年2月19日,并扣除被告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以及自次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透支本金及实欠个性化服务费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因本案收取的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以实欠本金(包括实欠透支本金及个性化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的数额。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对被告文志伟提供的抵押物即牌号为TD179L,发动机号JB202804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文志伟、黄金霞的上述债务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文志伟、黄金霞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6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已预付),由被告文志伟、黄金霞、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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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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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6406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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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6406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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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新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诉缪新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缪新和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缪新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清偿截至2020年12月23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13280.66元、利息36495.09元及之后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若被告缪新和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对被告缪新和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粤T433S0的小型越野客车、车架号WDCDA5GB9GA680062)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1.76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已预付3191.76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负担319元,被告缪新和负担2872.7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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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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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561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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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561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 被告- 谭术琼 吴坤学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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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诉吴坤学、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谭术琼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5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坤学、谭术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偿还截止至2020年10月15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及个性化服务费77345.67元、违约金2702.64元、手续费2448元及利息(利息以实欠透支本金及实欠个性化服务费为基数,自欠款计息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2020年10月15日,并扣除被告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部分)以及自次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透支本金及实欠个性化服务费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因本案收取的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以实欠本金(包括实欠透支本金及个性化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的数额。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对被告吴坤学提供的抵押物即粤T15Q33,发动机号为733103V的东风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坤学、谭术琼的上述债务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坤学、谭术琼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9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已预付),由被告吴坤学、谭术琼、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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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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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613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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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613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 被告- 宋小金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黄发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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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诉宋小金、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发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宋小金、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发香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宋小金、黄发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清偿截至2020年9月21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1116元、利息5019.53元、违约金2495.52元、手续费1710元,以及从2020年9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对被告宋小金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粤T89V11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处分上述抵押物后不足清偿部分的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小金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9元(该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已预付),由被告宋小金、黄发香、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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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 6 |
(2020)粤2071民初1561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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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561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 被告- 梁晓洁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张丽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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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诉梁晓洁、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丽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梁晓洁、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丽维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晓洁、张丽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偿还截止至2020年4月20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含个性化服务费)68207.72元、违约金2244.44元、手续费253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欠透支本金及实欠个性化服务费为基数,自欠款计息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2020年4月20日,并扣除被告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部分)以及自次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透支本金及实欠个性化服务费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因本案收取的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以实欠本金(包括实欠透支本金及个性化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的数额。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对被告梁晓洁提供的抵押物粤T3835L,发动机号为F6341177B38B15A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梁晓洁、张丽维的上述债务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梁晓洁、张丽维追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6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已预付),由被告梁晓洁、张丽维、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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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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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5620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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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562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 被告- 杨俊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崔永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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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诉杨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崔永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杨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崔永丹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俊、崔永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偿还截止至2020年4月20日的透支本金及尚欠个性化服务费27136.33元、违约金3130.96元、手续费36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欠透支本金及实欠个性化服务费为基数,自欠款计息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并扣除被告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部分)以及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以实欠透支本金及实欠个性化服务费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每期最高500元)。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因本案收取的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以实欠本金(包括实欠透支本金及个性化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的数额。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对被告杨俊提供的抵押物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粤XEQ884,发动机号17117175)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杨俊、崔永丹的上述债务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向被告杨俊、崔永丹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已预付),由被告杨俊、崔永丹、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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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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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561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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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561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 被告- 黄惠莲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伍泳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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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诉黄惠莲、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伍泳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黄惠莲、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伍泳彤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惠莲、伍泳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偿还截止至2020年9月21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及个性化服务费71196.7元、违约金2852.92元、手续费2185元及利息(利息以实欠透支本金及实欠个性化服务费为基数,自欠款计息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并扣除被告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部分)以及自次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以实欠透支本金及实欠个性化服务费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每期最高500元)。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因本案收取的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以实欠本金(包括实欠透支本金及个性化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的数额。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对被告黄惠莲提供的抵押物粤JRH246,发动机号G03204014传祺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惠莲、伍泳彤的上述债务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惠莲、伍泳彤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8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已预付),由被告黄惠莲、伍泳彤、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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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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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561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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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5614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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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诉符艳清、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钟永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符艳清、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钟永丰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符艳清、钟永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偿还截止至2020年4月20日的透支本金及尚欠个性化服务费51830元、手续费1644元、违约金2475.07元及利息(利息以实欠透支本金及实欠个性化服务费为基数,自欠款计息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并扣除被告符艳清、钟永丰已支付的利息部分)以及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以实欠透支本金及实欠个性化服务费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每期最高500元)。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因本案收取的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以实欠本金(包括实欠透支本金及个性化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的数额。二、如被告符艳清、钟永丰逾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对被告符艳清提供的抵押物即车牌号码为粤C25E68,发动机号H1040718的起亚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符艳清、钟永丰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已预付),由被告符艳清、钟永丰、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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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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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640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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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640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 被告- 梁建万 卢华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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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诉梁建万、卢华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6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建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清偿截至2020年4月3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7902.24元、利息3659.48元以及之后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对被告梁建万提供的小型普通客车抵押物(车牌号粤T0C805、车架号LMGAC1G80G1098538)处置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卢华春对被告梁建万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61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已预付648.61元),由被告梁建万、卢华春负担并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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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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