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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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根土、宏光建设有限公司、宏光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他其他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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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002民初136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项根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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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21 |
2 |
成都盛蜀华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宏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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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民初39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盛蜀华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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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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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桥经开区全彩图文广告中心宏光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小额诉讼程序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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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1民初2039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宏光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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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14 |
4 |
宏光建设有限公司、雷厚志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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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03民初1184号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原告-宏光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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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30 |
5 |
宏光建设有限公司、潘红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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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03民初1185号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原告-宏光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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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30 |
6 |
闫红卫、宏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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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5民初109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闫红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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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9-07 |
7 |
黄山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宏光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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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002执保6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黄山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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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2-07 |
8 |
黄山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宏光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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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002执保6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黄山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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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2-01 |
9 |
黄山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宏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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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002民初7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黄山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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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2-22 |
10 |
潘红、宏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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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3执311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潘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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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1-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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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被告- 宏光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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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7 |
2 | (2017)浙0305民初67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被告- 宏光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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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05 |
3 | -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吴益凡 被告- 宏光建设有限公司 陈淳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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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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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温经开劳人仲案(2020)1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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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经开劳人仲案(2020)16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潘红 被告- 宏光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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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潘红与被申请人宏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宏光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确认双方于2020年5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0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072、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和医疗费1138元,合计91282元。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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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2 |
(2019)川2002民初677号原告周良国与被告宏光建设有限公司、宏光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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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民初67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周良国 被告- 宏光建设有限公司 宏光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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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02民初677号原告周良国与被告宏光建设有限公司、宏光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宏光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良国支付欠付工程款76,477元,若宏光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由被告宏光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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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3 |
(2019)川2002民初678号原告曹军与被告宏光建设有限公司、宏光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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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民初67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曹军 被告- 宏光建设有限公司 宏光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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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02民初678号原告曹军与被告宏光建设有限公司、宏光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宏光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军支付欠付工程款78,801.5元,若宏光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由被告宏光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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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4 |
(2019)川2002民初677号周良国与宏光建设有限公司、宏光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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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民初677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周良国 被告- 宏光建设有限公司 宏光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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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02民初677号周良国与宏光建设有限公司、宏光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周良国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劳务合同产生的周转材料及管理费76477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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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5 |
(2019)川2002民初678号曹军与宏光建设有限公司、宏光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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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民初678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曹军 被告- 宏光建设有限公司 宏光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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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02民初678号曹军与宏光建设有限公司、宏光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曹军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劳务合同产生的周转材料及管理费78801.5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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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6 |
(2017)浙0305民初6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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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5民初67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吴益凡 当事人- 宏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宏光建设有限公司与 陈淳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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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淳龙:本院受理原告吴益凡诉宏光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吕虹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海荣、人民陪审员苏菊香(替补人民陪审员:唐昭君、张孚世)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7年1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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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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