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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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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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执2446号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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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1-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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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博力矿业有限公司、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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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执5565号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长兴博力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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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04-03 |
3 |
长兴博力矿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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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707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长兴博力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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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9-06-19 | 2019-07-17 |
4 |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淮南集元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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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45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腾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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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9-06-19 | 2019-07-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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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03执2446号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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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淮南集元贸易有限公司、国粮(北京)储备库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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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770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腾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淮南集元贸易有限公司 国粮(北京)储备库票据追索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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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7704号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淮南集元贸易有限公司、国粮(北京)储备库: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淮南集元贸易有限公司、国粮(北京)储备库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03民初7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腾贸易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被告国粮(北京)储备库对被告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第一项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8000元,由被告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国粮(北京)储备库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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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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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淮南集元贸易有限公司、国粮(北京)储备库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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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770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腾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淮南集元贸易有限公司 国粮(北京)储备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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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7704号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淮南集元贸易有限公司、国粮(北京)储备库: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淮南集元贸易有限公司、国粮(北京)储备库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保全材料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1、2连带支付给原告汇票金额2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8年9月2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18年12月10日为24986.3元);二、判令被告3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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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3 |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淮南集元贸易有限公司、国粮(北京)储备库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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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770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腾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淮南集元贸易有限公司 国粮(北京)储备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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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7704号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淮南集元贸易有限公司、国粮(北京)储备库: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淮南集元贸易有限公司、国粮(北京)储备库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保全材料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1、2连带支付给原告汇票金额2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8年9月2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18年12月10日为24986.3元);二、判令被告3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9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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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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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兴博力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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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707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长兴博力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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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7079号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长兴博力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款项缴纳及领取事项提示书及(2018)浙0203民初17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兴博力矿业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3876元,减半收取6938元,由被告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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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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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淮南集元贸易有限公司、国粮(北京)储备库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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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45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腾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淮南集元贸易有限公司 国粮(北京)储备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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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453号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淮南集元贸易有限公司、国粮(北京)储备库: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淮南集元贸易有限公司、国粮(北京)储备库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材料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1、2连带支付给原告汇票金额2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8年9月2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18年12月10日为24986.3元);二、判令被告3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06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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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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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兴博力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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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707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长兴博力矿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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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7079号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原告长兴博力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央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00万元及利息8458元(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从2018年9月27日暂计算至2018年12月7日利息计8458元,同时请求法院判决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05月27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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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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