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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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波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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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执925号之一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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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3-11 |
2 |
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波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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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370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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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3-04 | 2020-03-11 |
3 |
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英伯莱(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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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执54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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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19-08-28 |
4 |
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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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执542号 | - |
申请执行人-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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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19-08-28 |
5 |
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英伯来(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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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执5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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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2-18 | 2019-08-28 |
6 |
i-MD Holding (Hong Kong) Limited与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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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817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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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2016-11-29 | 2018-09-20 |
7 |
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波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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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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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波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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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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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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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执行人-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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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英伯莱(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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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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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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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康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波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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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370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康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刘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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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3702号深圳市康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波: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康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波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1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深圳市康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5000元,合计27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刘波对上述第一条被告深圳市康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康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被告深圳市康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波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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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2 |
原告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康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波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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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370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康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刘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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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3702号深圳市康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波: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康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波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宁波珍立拍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深圳市康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25000元,合计275000元(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息2%计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2.判令被告刘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徐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赛珍、徐春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0年2月28日14时00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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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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