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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花圃科技

    花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35号五环内2幢平房C座03
    • 简介:-
    • 法律诉讼 2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2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王沁楠与花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鄂0111民初1732之一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原告-王沁楠 收起

    ... 展开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019-08-01 2019-08-09
    2

    唐亚、花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邓碧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川1024民初22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唐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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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远县人民法院 2019-06-24 2019-08-05
    3

    王沁楠、花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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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鄂01民辖终652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上诉人-王沁楠 收起

    ... 展开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20 2019-06-25
    4

    王沁楠与花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鄂0111民初1732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原告-王沁楠 收起

    ... 展开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019-04-03 2019-08-09
    5

    张燕铭诉宋均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沪01民终815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燕铭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4-26 2018-06-01
    6

    张燕铭诉宋均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沪01民终823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燕铭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4-26 2018-06-01
    7

    张燕铭诉宋均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18)沪01民终823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燕铭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4-26 2018-04-28
    8

    张燕铭诉宋均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18)沪01民终815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燕铭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4-26 2018-04-28
    9

    张燕铭与花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宋均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7)沪0115民初90164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张燕铭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8-01-02 2018-05-02
    10

    张燕铭与花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7)沪0115民初13373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张燕铭
    花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7-10-10 2019-03-1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川1024民初2260号原告唐亚诉被告花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邓碧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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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024民初2260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 唐亚 被告- 花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邓碧莹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2018)川1024民初2260号原告唐亚诉被告花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邓碧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碧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唐亚货款7300元;二、驳回原告唐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亚负担398元,被告邓碧莹负担1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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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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